作者:
orz44444 (新台幣沒有國際信用!!!!)
2018-12-17 18:52:28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539913
2018-12-16 11:43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王姓男子與剛認識的女子到夜店喝酒後,要求到女子租屋處休息,他被控在女子租屋處性
侵對方得逞,他辯稱女子同意讓他到住處,應是同意發生性行為,他前任女友也是這樣,
剛開始矜持,他還說和女子合意性意過程,對方有推他身體,但沒有推很大力,他以為一
樣是矜持表現,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不採信他說法,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徒刑3年4月,可上訴
。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2 月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女子,去4 月,王和女子與另6 名朋友到台
中市逛夜市後,再到夜店喝酒聊天,隔天凌晨搭車到女子住處附近超商,其他朋友先搭車
離開,王男和女子在超商吃完食物後,王要求到女子住處休息,女子雖拒絕,仍禁不起王
的「魯」而同意,二人在女子住處,王被控性侵對方,女子被性侵過程一度求情說她月事
來,也說她有「恐男症」都沒用。
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他徒刑3年4月,王上訴說,一般男女發生關係一開始都會 矜持
,女子沒有拒絕他到她家,才會以為對方有意願和他發生性行為,王表示,「因為 我以
為她願意讓我去她家就是喜歡我」、「我之前交的女朋友都會矜持。」。
二審合議庭認定王是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未能尊重女子身體自主決定權,因此駁回他上
訴,維持一審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