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 看來有些人想看這種西斯點薄弱的案子..今天第一個案例跟客戶會有點關係.
這個威斯康辛的案子也是之前在職進修提過的. 之前提過, 律師不能跟客戶上床.
除非是前妻之類的. 這個律師的客戶是個六歲的小男孩. 等等, 先冷靜下來.
這不是戀童癖的case. 首先, 六歲的小男孩不會請律師, 請律師的是小男孩的媽媽,
但律師代表的是這個六歲的小孩...不過付錢的媽媽.
所以這個律師是跟小男孩的媽上床了. 然後威斯康辛律師公會就開始討論這是否違反
律師倫理的問題. 最後結論是: No, as long as client give consent(就客戶同意
就好......靠杯六歲小孩在法律上沒有同意能力吧?)
覺得寫得有點少...再講一個....是我法學院律師倫理的教授說的.
就一個胖子沒穿衣服在高速公路上走路被逮捕. (這個人精神有點問題...)
然後出庭前準備程序的時候
法官: 我們指定義務律師給你,
胖子: 不要.
法官: 你沒得選.
然後這個胖子就給法官一根中指.
法官就把他關了一個月. 藐視法庭. 一個月後再來審. 檢察官問他一些問題, 他也給檢察
官一根中指....所以又關了一個月
一個月後, 他給了檢察官跟法官各一根中指. 法官很生氣就說: Let it be on
the record, that defendant gave us a finger (紀錄: 被告給我跟檢察官各一根中指
).
那個胖子就往後坐下, 屁股沒對準坐到地上, 也叫: Let it be on the record,
that defendant had fell on his ass.(紀錄: 被告一屁股坐到地上)
然後法官就給他六個月(藐視法庭最高刑期). 後來這個胖子在New Orlean那邊監獄縱火,
燒死幾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