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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18:06 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許姓檳榔攤老闆飲酒後要女員工開車載他回家,途中把她推到右前座後,把車開到汽車旅
館,恐嚇如不從,要對她家人不利,涉嫌性侵女員工得逞,事後,許還告訴其他同事說她
有精神問題,女員工為此墮胎,有意輕生,向許求償;台南高分院法官判許須賠40萬元給
女員工,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許於2016年6月19日晚間11點多,在店內喝酒後,請另1位女員工打電話給被害
女員工說,老闆喝酒醉了,要你開車載他回家。
被害女員工開車到店裡搭載許,許先要求她開到嘉義市,途中改稱要回店裡,許下車趁機
把她推到右前座,並由許開車載她至縣內1家汽車旅館。許男威脅她,如不從,要對她及
其親友不利。
女員工心生畏懼,被迫與許發生性關係。同年6月底,她把遭老闆性侵一事告知店長。7月
間,許向女員工友人說她精神有問題,不要跟她走太近,許男也向店長說,她精神有問題
。
女員工最後因為受不了,並曾有意自殺,身心受創,向警方報案,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許
有期徒刑5年,女員工向許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女員工經刑事訴訟,獲得國
家給付20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判處許須賠40萬元給她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