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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教練偷情女學生 兩情相悅獲緩刑
2019-01-09 16:15 聯合報 記者蔡翼謙╱即時報導
花蓮37歲李姓男子為國中體育教練,已婚卻與校內13歲女學生產生感情,去年兩人相約美
崙山停車場跨年,李男在車上情不自禁,伸手撫摸少女胸部、下體,少女並無反抗,隔約
2周,兩人直奔旅館發生性行為。少女事後向友人透露該事,被校方輾轉得知報警,檢方
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日前一審判決出爐,李男被判1年6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少女將與李男互傳的LINE對話紀錄,傳給友人,並表示兩人正在交往,校方得
知立即召開性平會、教評會,李男也坦承犯行,隨即被解聘,目前無業。而少女母親得知
此事,表示願與李男以20萬元達成和解,刑事部分則交由法院處理。
因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4歲少男、少女發生性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與刑法第221條規定中「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強制他人與自己發生性行為」處
分相同。
花蓮地院認為,李男與少女為兩情相悅,且事後坦承犯行,雙方達成和解,且若處分,李
男將無法負擔調解金,另考量他還有2未成年子女、2年老父母親要養,目前全家僅仰賴太
太收入,女兒又因心房中隔缺損須接受手術等情節,對李男減免刑責,判他1年6月徒刑,
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