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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13:5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何姓男子擔任友人的15歲國中女兒的家庭教師,
竟「教」到床上去,利用輔導課業後載少女返家途中「車震」,
或把車直接開到汽車旅館,5度和情竇初開的少女發生性關係,
東窗事發,調解稱願賠償少女42萬元、少女母親18萬元,
卻僅賠了1萬元就未再履約,高雄地院一審認何男犯後態度不佳,依妨害性自主罪嫌,
判他有期徒刑11個月。
可上訴。
何姓家教5度和國中女學生車震或摩鐵發生性關係,一審被高雄地院判刑11月。
(記者黃建華攝)
https://i.imgur.com/XEDoxdg.jpg
判決指出,被告何姓男子為被害少女小芳(化名,案發時15歲)父親的友人,
自2017年4 月中旬起,擔任小芳的家教老師,輔導課業。
何男明知少女當時年齡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
竟利用與小芳家教課程結束後、載送返家機會,
分別於同年6 月初在自己的轎車內、以及汽車旅館等處所,
5度與少女小芳發生性行為得逞,包括要求少女口交或以手指或性器插入少女陰道。
嗣經小芳的同學察覺有異,告知學校老師,經詢問小芳始悉上情,小芳母親憤而提告。
何男在檢警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雖然少女表示未反對與何男發生性行為,
但因被害人未滿16歲,仍依法論罪科刑。
其中,被告何男雖與告訴人少女之母調解成立,
同意賠償少女42萬元、賠償少女母親18萬元,但並未依約履行,
迄今僅給付1萬元,被害少女、母親並委請律師具狀表示被告拖延履行調解條件,
不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合議庭據此,
「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共5罪,各處3月,判何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