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7,訴,5xx
【裁判日期】 108012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xx號
原 告 0000-0000000(甲女)
訴訟代理人 朱xx律師
被 告 林xx
被 告 xxx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於104年9月19日22時30分許至位於上址之養
生館按摩消費,被告乙○○於按摩過程中,以替原告按摩淋
巴排毒為藉口,取得原告之信任,趁原告躺臥床上接受按摩
時,以手指多次抽插入原告之陰道內,對原告為性交行為得
逞。被告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及性自主權即貞操權,原告
精神上深感痛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乙○○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記者沒唬爛,確實判決書是這樣
==
但是被告的反駁也很有意思
原告曾經
給被告乙○○按摩過,雙方有留LINE,原告有跟被告乙○○
預約,當天原告還有帶她妹妹來,當天除了被告乙○○還有
另外一位女師傅在那邊按摩,買單的時候原告跟她妹妹都沒
有任何反應跟異樣,三天後才打電話。兩造事後還有LINE聯
絡。被告乙○○跟另一位女按摩師傅在按摩時,原告跟她妹
妹都沒有任何聲音求救或異樣。
===
財務狀況
原告學歷為高中畢業、名下有汽車1部,每月薪資為23,000
元至25,000元不等;被告乙○○目前在監執行,名下有汽車
6部、投資1筆,
===
證人說詞
證人陳xx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那天公司安排兩
個師傅要做,但是那個女生一直指定要這個男生做,我想說
他們認識,兩個姊妹都在,我跟被告乙○○兩個師傅按摩,
那天沒有發生什麼事情。公司那天安排兩個女師傅,但是客
人指著被告乙○○,要求被告乙○○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