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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網友竟嫌下體臭 狼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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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照。與新聞無關。
2019-02-03 11:06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33歲男子林敬貿約18歲的女網友逛夜市,碰面後卻把她載到摩鐵
性侵,得逞後竟還嫌她下體臭。全案歷經5次審理,法院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10月
徒刑定讞,民事部分,日前再判林男應賠50萬元。
女網友指控,2013年間她與林男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林男暱稱為「Latte」,12月10日晚
間約她逛士林夜市,她原本欣然赴約,未料到現場後,林男藉口人潮太多,改提議去陽明
山看夜景。
女網友說,她不想上山吹冷風拒絕,但上車後,林男把她載進汽車旅館,強拉她下車進房
,問她:「要不要一起洗澡,讓我抱一下?」她雖表明不願,但還是被壓在床性侵。林男
得逞後去洗澡,出來又想來第二次,她因為想趕快脫身,才會半推半就再讓林男性侵。
但林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兩情相稅,做完第一次時,他打電話請服務生送打火機到房間,
隨後進浴室洗澡,最後是由女網友替他收下打火機,卻沒向服務生求救,且做完第二次後
,女網友還給他載回家。
女網友面對林男辯解,當庭淚崩表示:「當時心情已崩潰,只想趕快回家,才會沒有求救
,搭林男的車回家。」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女網友才剛滿18歲,社會歷練不足,確實可能
無法理智求救,且林男事後傳訊息「能不能給我一次機會」、「我知道我不應該不聽你的
射進去」,遂認定林男犯行。
林男不服上訴,高院卻認為女網友有很多機會求救、脫身,身上也沒有傷,不合常理,認
定女網友是因被嫌下體臭,感覺受辱才提告,二審改判無罪。全案最後上訴三審,最高院
發回更審,更一審高院又改認同一審見解,再度判刑,此次林男再上訴最高院遭駁回,全
案定讞。
女網友另提民事求償100萬,法院最後判賠20萬確定,此外,女網友也向士林地檢署聲請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獲賠30萬,士檢再向林男求償這筆錢,法院也如數判准,林男因此須
賠總共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