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女憑「感覺」控性侵 法官不採改判猥褻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女子小婕(化名)前年在新北五股一處流動廁所內,遭陌生男
子李榮仁持刀性侵,並強逼打手槍,事後小婕保留李男的精液報警,稱下體二度遭到李男
指侵,新北檢因此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認為小婕憑「感覺」指控,而非親眼目
擊,無法證明指侵之實,改依較輕的猥褻論罪;另李男還犯下在他人內褲噴精及竊盜等案
,合議庭定6案應執行刑5年10月,高院日前維持原審量刑。
判決指出,前年2月11日晚間11時許,小婕在河濱公園流動廁所小解,尿完推開門之際,
李榮仁趁隙侵入反鎖,拿水果刀抵住小婕脖子,恫嚇「很久沒做愛,幫我打手槍」,小婕
為了自保,無奈在狹小空間內幫他撫弄下體。
未料李榮仁得寸進尺,還朝小婕下體伸出鹹豬手,直到射精才罷休,滿足離去,小婕見他
走遠,趕緊拿出隨身攜帶的手機布擦拭手上的精液,帶著證據直奔警局報案,警詢時稱遭
指侵兩次,接受偵訊時則改為一次,但沒有插的很深,檢察官遂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但合議庭指出,小婕對於指侵次數前後不一,且憑「感覺」指述李榮仁有此行為,非親眼
目擊李男以手指插入其下體內,難以僅憑主觀感覺就認定指侵,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
則,僅能認定李男有摸她下體的強制猥褻行為,因而變更起訴法條為加重強制猥褻罪。
另,2013年間,李榮仁射精在一件女性內褲上,並寫下「我要瘋狂的猛幹你的小陰戶」、
「強插你的小淫穴」等恐嚇文字,放在黃姓女子的機車上,黃女大驚報警,警方保存內褲
上的DNA至今,因本起性侵案而破案;警方順勢查驗其他案件的DNA,發現李榮仁還涉犯4
竊盜案,共掠取約26萬元的不義之財。
一審發現,李榮仁前曾因妨害自由而判刑4月確定,5年內再犯他案,屬應加重其刑的累犯
,判刑5年10月;李男不服,還辯稱性侵時拿的不是水果刀,而是手電筒,判刑太重,上
訴要求減輕其刑。
但高院指出,李男素行不佳,至今猶未悔改,考量受害人的心理創傷程度,量刑5年10月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日前駁回上訴;強制猥褻罪仍可上訴,餘5案確定。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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