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9-11-17 00:15:09抓到了!妻和小王脫光躺摩鐵呻吟 他買下床單怒告卻碰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79606
吳男到汽車旅館抓姦,在門外就聽到伸吟聲,直接衝進去,
當時老婆與「阿進」全身赤裸躺在床上。(情境照)
https://i.imgur.com/WLH6Ned.jpg
2019-11-16 06:29:15〔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吳男趕到汽車旅館抓姦,在門外就聽到伸吟的聲音,
「門沒鎖」
直接衝進去,當時老婆與「阿進」全身赤裸躺在床上,吳男拍照、攝影都來,
再花了500元買床單,上面還驗到女人的DNA,又搶到一條女用內褲,對
此提告妨害家庭,吳男認為這下抓姦在床了,但檢察官不起訴,再議也駁回,
他不死心聲請交付審判,還是失敗被駁回。
吳男描述當天情形說,老婆與阿進今年元月10日下午6時許一同進入汽車旅館,
他接到線報立即趕過去,老婆與阿進在房內近兩小時,當時他去抓姦,
先在走廊聽到疑似做愛聲音,又發現房門沒鎖直接進入,
看被告2人全身一絲不掛躺在床上,床單零亂,當時對他們進行拍照及錄影,
一陣拉扯後,讓2人穿上衣服,吳男即報案處理。
而吳男買了床單當證據,驗到一女性DNA,吳男心想是他老婆所遺留,
認為若非被告2人正在做愛,怎會在床單上留下老婆的體液斑跡?
還抓到一件女用內褲,提供給檢方作為證據,但地檢署檢察官卻不進一步比對,
就不起訴處分,向台中高分檢提起再議也被駁回。
吳男認為以一般社會觀念,成年男女到汽車旅館目的就是性交,
且2人在房內待上2小時,並無其他目的,吳男提起刑事交付審判。
台中地院刑事庭指出,吳男雖再提供3張被告兩人一絲不掛共處一室的照片,
這是偵查中所未見照片,但被告兩人早已承認當時是一絲不掛,
但否認當時有進行性器結合,就算被告2人在房內一絲不掛,
亦無從以此證明2人有性器結合之姦淫行為。
法官說告訴人也證稱,未目擊被告2人當場有從事性交行為,還是沒有直接證據,
而床單上女人DNA,未比對出當事人,但檢察官當時就認為即使是吳男的妻子所有,
也不足為奇,因為並未驗出阿進的DNA,更無其他男人的DNA。
另外吳男提供的女人內褲,未驗出有任何男性精子反應,更未驗出任何人DNA,
所以整件事,都是吳男自己想像被告兩人有性器結合,他在「第一時間」衝進去,
都沒有拿到任何有利證據,吳男聲請交付審判應駁回,全案定讞。
作者:
q210216 (瑋仔)
2019-11-17 00:23:00可悲鬼島各大城市下賤母豬滿街跑~鬼島鬼法你不會了!呵呵~
作者:
iammiss (未完的承諾)
2019-11-17 00:48:00這樣的情境照 可以
作者:
ddss (像風一樣)
2019-11-17 01:22:00相信法官的另一半跟其他異性全身脫光共處一室,也只是純聊天欣賞性器官,沒交合,不算妨害家庭
作者: coolrgin (超級奶爸爸) 2019-11-17 04:52:00
欸幹真的很扯
作者:
speiwei (媲)
2019-11-17 06:41:00作者:
xoy232 (鬼島希特勒)
2019-11-17 11:47:00可悲 台男…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笑話
作者: yang57 2019-11-17 11:58:00
這不是性騷擾一定要拍到器官結合才算差很大
作者: cook833 2019-11-17 15:21:00
所以要如何才能拍到性器交合的影片或照片?另外搞不好還沒完事,衣服內褲都還沒穿,是要如何在女生內褲驗到男生精液?
作者: Tossdog (土司狗) 2019-11-17 15:56:00
法官大多就是會讀書的白痴 別期望太高
作者:
adaplant (阿達 不累)
2019-11-17 17:47:00是採證與援引法條的問題 判決無誤
作者: yfguk6685 2019-11-17 18:21:00
蹭法官有效
作者: patentshit (patentshit) 2019-11-17 21:29:00
提告民事有很大機會可以拿到錢,告刑事就是要證明有抽插法條寫的很死,就是要男女性器結合才算通姦
作者: kkbush 2019-11-17 22:51:00
法官的老婆都可以上
作者:
jk1982 (真的啦~)
2019-11-17 23:48:00腦殘法律
作者: buwa56 (balasai) 2019-11-18 18:22:00
雖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