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tkuang (阿光)
2019-12-06 15:18:17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短」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0585
自由時報2019年12月6日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男子於上班通勤時間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
後方的正妹伸狼爪,正妹不滿遭陳男偷摸下體,氣得控告陳男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罪;台北
地檢署調查,陳男犯案時間短暫,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被侵害,暴行即已結束,認定不構
成強制猥褻,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9月20日早上8時許,陳男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自新北市永和前往台北市上
班,當列車停靠捷運古亭站時,陳男趁上下車人潮擁擠,以右手往後抱住背包的遮掩方式,
偷襲站在他後方正妹的下體。
被害正妹不滿陳男的劣行,氣得報警提告,由於陳男偷摸正妹的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除了
吃上性騷擾防治法官司之外,還被依強制猥褻罪法辦。
檢方在陳男涉性騷擾的起訴書上,解釋所謂「猥褻」的定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
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若加
害者對被害人所施之輕微暴行,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
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
因而不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認為,依被害女子的指訴,足證陳男的犯行瞬間完成,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心理尚
未有遭受強制感受之前,陳男的犯行即已完成,因此陳男所為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
起訴書指出,陳男的犯行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9-12-06 15:26:00怎麼了嗎 本來就是這樣啊 不及抗拒的叫性騷擾說不要還繼續摸的叫強制猥褻
作者:
geneaven (geneaven)
2019-12-06 15:54:00就行為完全符合法條的性騷擾要怎麼打別條
作者:
EEERRIICC (大尾é¯è›‡)
2019-12-06 15:59:00該修法了吧
當初不就因為爭執摸一下不算猥褻才有性騷擾防治法的出現嗎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9-12-06 16:09:00強制的定義不只在強制猥褻阿總不能為了這條去改其他
本來就是不同定義的法條==,怎麼看都只能判性騷擾,法盲真可怕
作者:
morsha (十8槍)
2019-12-06 16:19:00反正這樣寫就一堆人會靠北恐龍法官,也完全不管其實是檢察官起的訴哈哈哈,檢察官也只是拿現階段最有可能幫受害者討一點公道的路子而已但記者和新聞網/公司可以賺點閱和討論度,因為義憤填膺但法盲的人很多會跳出來罵根本還沒出現的法官(法官:乾我屁事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9-12-06 16:49:00刑法的經典考題.....猥褻/性騷擾的差別
沒啥問題的判決被寫的像恐龍法官 你各位學生別去讀法律系啊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9-12-06 18:49:00記者想鬧事又不是第一天的
作者: yitniya 2019-12-06 19:16:00
就是剛到門口就射了 所以沒強姦一個概念嗎?只要足夠快就無敵一樣的概念。
記者不要出來秀下限好不好,乾脆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9-12-07 08:30:00小時不讀書 長大當記者
作者:
znling (symbol)
2019-12-07 09:57:00只要讀法律系就只有無端被罵的份啦,這只是起訴書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