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遊民母生活費 國一少女「沒有選擇」三度下海賣身
2019-12-21 22:13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莊姓女子得知一名13歲國一少女缺錢,為支應住遊民中心的母親生活費,3度媒介她和男
客從事性交易並從中抽成,少女坦言主動找莊,還說感覺沒其他選擇只好照做,她朋友則
說,莊提供2種工作,一是性交易、一是參加毒趴;法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判莊3年6月徒刑。
少女供稱,當時媽媽住在遊民中心,需要錢支應她生活費,就和朋友一起找作酒店經紀的
莊,彼此以臉書聯絡,被載去旅館才知事性交易,自己本來不願意卻莊罵,還說「感覺沒
有其他選擇」只能進房間照做,過程沒有反抗、逃跑,一共做了3次,每次都要從中給莊
1000元。
她的朋友則說,2人曾一起找莊女問工作,對方就提供2種機會,一是性交易,一是參與毒
趴,被安排和少女一起住在中壢的套房期間,自己沒作性交易而是去參加毒趴,所以拿到
的錢比少女少,但還是要給莊抽成。
檢警查出,莊女(42歲)經營應召站、酒店經紀,招募少女加入從事性交易、坐台,少女
為支應其母親在遊民中心的費用,急需要錢就透過朋友找莊應徵,她並於2016年8月至隔
年4月間,陸續媒介少女在新北、桃園的汽車旅館以每次4000元到6000元價格和男客性交
易3次。
審理時,莊坦承在中壢租套房給3名少女居住,並曾載她們到汽車旅館,但堅決否認有媒
介性交易,辯稱只載她們去唱歌,少女在汽車汽旅內做什麼事不清楚,就算對方私下有做
傳播,自己也未因此獲利。
法院審酌,莊以少女經濟需求媒介和男客性交易並抽成,利用對方未滿18歲心智、身體未
健全,嚴重影響身心發展、扭曲其價值觀,敗壞社會風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意圖營利而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罪,判處莊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4
萬元。
少女為支應住在遊民中心母親的生活費,找莊女應徵工作,被3度媒介和男客性交易,法
院依兒少性剝削判莊女3年6月徒刑。示意圖/ingimage
性交易﹒毒趴﹒汽車旅館﹒應召站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4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