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國中遭班對女同學奪貞操 10年後讀法律系提告求償
2020-01-14 19:5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法律系學生2009年就讀國中時,5度和同班女同學發生性關係,他當時還因此遭警察
、地方法院調查,接受訓誡和感化教育,但直到2017年修讀民法債編後,才知自己的身體
、名譽、貞操權遭侵犯,對方也侵害父母的監護權。男學生和家長向女學生、家人提告,
求償113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判女方家長共應賠償男方家長3萬元。
這名男學生和女學生目前都還在念大學,國中時是班對。男學生表示,2009年6月30日結
業式後,兩人想找的地方嘗禁果,原本到學校司令台後方,但又覺得不夠隱密,便走到女
廁,不過當時「沒有成功」。
男學生再舉出4個時點,包括2009年8月26日在公園停車場的女廁愛撫、性交;他猶記女生
那天穿了件黑白相間的蛋糕裙,兩人先手牽手進滑梯。另外在同年9月5日早上,在停車場
的樓梯間,他問「可不可以放進去?」,雙方合意性交。
同年10月1日傍晚,男學生騎單車要回家,女學生擋在前頭說「我家沒有人,拜託你陪我
回去」,男學生答「不要,我們已經分手了」;女學生緊緊抓住車頭,男學生只好同意。
男學生說,後來他面臨一連串調查、指責,接受訓誡及感化教育,內心也自我否定,受長
達2年的心理輔導,這讓他的性觀念偏差,影響了心理與課業。
男方的父親為裝潢工人,母親是家庭主婦,並不熟悉法律,男生後來選擇念法律系,才知
自己吃虧,且訴訟未離逾時效,因此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女學生表示,侵權行為的時點為2009年間,提訴訟已逾時效,並澄清是男方引誘、騷擾她
,她有當場表示拒絕、不想被猥褻,但仍被對方用言語和「器官」逼迫到答應,堅持不是
合意性交。
男方提出雙方2017年4月2日在網路上的對話為「…你應該沒有健忘到我們上過床都忘記吧
,但其實我不明白的是,那時候妳為什麼會選擇把事情告訴妳爸媽,不說不是什麼事情都
沒有嗎?」,女方回答「因為月經沒來啊哈…」,男方問「…我聽妳媽說,妳是月經來了
才把事情說出來的疑」,女方再答「沒阿…嗯原因就是醬阿,真的是怕懷孕」。
高院認定,當年6月30日是合意猥褻,9月5日、9月20日、10月1日是合意性交。合議庭認
為,當時男女方都未滿14歲,身體發育未完全,性知識也不足,兩人屬分別故意不法侵害
對方的身體權、貞操權,當時兩人是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對兒女行為當然負
監督之責。
高院認為,男學生遭受女學生不法侵害,父母受痛苦,要比平時付出更多的心力,可以請
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害;審酌雙方職業、學歷與財力狀況,判女方家長要賠男方父母各1萬5
千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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