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360095
以結婚哄騙國中女生性交 二審判狼師8年半
2020-02-21 10:10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2/21/realtime/7496330.jpg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重新計算其方與女學生性交次數,改以259次數計算,
認方應執行8年6月徒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等你滿18歲,會跟你結婚。」方姓補習班負責人哄騙國中1年級女學生交往後,
在補習班教室或地下室發生性行為長達2年多,直至女學生上高中不願再往來,
方竟向親友散布她誤交損友訊息反遭責難,經表姊勸說下女學生供出實情,
一審認方對女學生285次性交,應執行9年6月,方不服上訴,
主張生理期當周性交次數減少,且賠償130萬元和解,
二審則以259次數計算,改判8年6月徒刑,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方案發時已屆27、28歲,且長期身為女學生的補習班老師,
輔導其課業,應知深得女學生及其父母的信任,
但方竟不思正確引導女學生課業與人格發展,竟為一己私慾,
利用年幼女學生對愛情的嚮往與對其信賴、崇拜,追求女學生,在她同意交往後,
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女學生發生多次性交行為,
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對女學生所生傷害既深且鉅,惡性非輕。
判決指出,
方所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行為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行為罪,
分別共計116 罪、143 罪,犯罪次數雖非少,且均非偶發性犯罪,
均利用他為女學生補習機會下手,發生時間均相近,地點相同,侵害的法益同一,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的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
並造成方更生絕望的心理,有違刑罰的目的。
最後,合議庭認方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共116罪,各處3年6月;
又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143罪,各8月。應執行8年6月。
據調查,女學生證稱,在生理期當周,與方發生性交的頻率與方式,
是在經血量多時對方口交1次,迄經血量少時,由方正常性交1次,
並非所述該周與方發生性交次數達每周4次或3次。
合議庭也認為,女子生理期期間,男女發生性交的方式、頻率與平日有異,
應合常情,方此部分辯解應可採信。
檢警調查,方原是台南一補習班負責人,並擔任該補習班數學、理化及英文教師,
女學生自2012年起即就讀國小5年級時起至該處補習至國中3年級止。
方為逞一己性慾,利用女學生懵懂無知、對愛情充滿幻想,2014年1月向她告白,
表示等到她滿18歲後,會與她結婚等等,與女學生交往;
方利用每周周一至五晚上5時至9時或周六加課,
她在該處補習機會,在3樓房間或地下室發生性關係。
女學生就讀高中後,不願再與方往來,方欲挽回女方,利用其成績不盡理想時,
不斷對親友謊稱她在網路上結交損友、行為異常,四處散布不利於女學生的訊息,
幾令她求助無門。經表姊與阿姨勸說下,她才對母親提及此事,並與母親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