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警衛熟悉監視器位置 找無監視器處猥褻小一女童
2020-03-06 15:36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在國小擔任警衛的何男,瞭解校內監視器安裝拍攝位置,兩年前在校園內,找無裝置監視
器處,強行伸手進入小一女童內褲內猥褻得逞,雖已與被害女童父母以46萬達成和解,台
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3年1月。
在國小擔任警衛的何男,瞭解校內監視器安裝拍攝位置,兩年前在校園內,找無裝置監視
器處,強行伸手進入小一女童內褲內猥褻得逞,雖已與被害女童父母以46萬達成和解,台
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3年1月。
在國小擔任警衛的何姓男子,瞭解校內監視器安裝拍攝位置,兩年前在校園內,找無裝置
監視器處,強行伸手進入小一女童內褲內猥褻得逞,雖已與被害女童父母以46萬達成和解
,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仍認惡性重大,不予減刑,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3年1月。可
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何男在國小擔任警衛,負責校園保全工作,於2018年4月30日下午,見當時
就讀同校國小一年級的女童小美,於放學後獨自一人在學校操場行走,以檢查教室窗戶有
無關閉為由,邀女童與一同視校園。
因何男擔任學校警衛,瞭解校內監視器安裝拍攝位置,待抵達監視器無法攝得之自然教室
外後,先假意詢問女童有無吃飽,隨即自後強抓女童,強行以手伸進女童內褲觸摸下體。
經女童告訴媽媽後報警處理。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何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童父母以新臺幣46萬元達成調解,並當場
給付10萬元,餘款欲分60期給付,然因他自警詢至一審審理期間均否認犯罪,故於偵查及
原審審理期間,為釐清本案事實,需數次傳喚身心受創的年幼女童到庭作證,縱他係屬初
次偶然犯案,也難認其惡性輕微,因此不予減刑。
合議庭審酌,何男身為小學警衛,職司校園安全重責,見被害人一人逗留校內,不思保護
其安全,反利用被害人因其警衛身分較無戒心,為滿足一己私慾,假藉巡視教室為由,將
其誘騙至未裝設監視器之自然教室而為猥褻犯行,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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