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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06:57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陳姓騎士見女騎士小玉貌美,從西濱快速道路追到她家住處前,強行摸她私處,一審依強
制猥褻罪將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以他未道道歉,未和解,認判刑太輕擔上訴
,台中高分院開準備庭時,陳以4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他,二審
認檢方上訴無理由,將檢察官上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8年12月22日下午,騎機車行經西濱快速道路某路段時,見女騎士
小玉長相貌美,竟一路尾隨小玉至她苗栗縣住處前, 趁她停放機車時,認有機可乘。自
後方接近她,先以左手摀住她嘴巴,被害人隨即欲後退躲避陳的侵犯而掙扎倒地。
未料,陳男仍未罷手,改以從小玉正面以左手再次摀住她嘴巴,並以右手撫摸她私處,強
制猥褻得逞,直至聽聞小玉母親住處出門聲音後,始逃離現場,經被害人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查獲陳男,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6月。
檢察官以陳男未向被害人道歉,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取得諒解,認一審判刑太輕上訴
二審。台中高分院以陳男已於準備庭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筆錄履行賠償新
台幣40萬元,被害人並表示願意陳男,因此和議庭檢察官上訴已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