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兩次玷辱友人分手的女友 法官認指證有瑕疵判無罪

作者: orz44444 (新台幣沒有國際信用!!!!)   2020-03-27 20:32:36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447356
2020-03-27 07:55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王姓男子趁友人阿隆與女友小芬(化名)分手,去年7月初帶小芬至他家中,小芬提告遭
受性侵害,法官以小芬在去年6月下旬也控告王男性侵,王男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合議庭
認為小芬如確有遭性侵,身心必當受創嚴重,急欲逃離王的處所,而不是留在王的處所,
認定小芬指訴有瑕疵,判決王男無罪。可上訴二審。
檢方起訴指出,王男明知友人阿隆剛與女友小芬分手(之後又復合),小芬心情不佳,於
2018年7月1日下午,開車載小芬至他的住處,對小芬表示發生性行為。
小芬以6月24日曾與王男嘿咻後,下體發炎疼痛而拒絕,但王男為滿足性慾,竟無視小芬
身體不適,強行將小芬從沙發抱至床上,性侵害得逞,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王男。
法官審理時,王男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他和小芬是合意性交行為。小芬證稱她於2018
年7月1日到醫院探視朋友,因為她撞見當時已分手的男友阿隆,因此打電話請王男載她離
開醫院,王載她至他家性侵害。
合議庭查出,王男於本案案發前2018 年6月24日凌晨,另在汽車旅館內,對小芬為強制性
交犯行,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倘若王男於本案案發日前已曾違反小芬的意願,對她施以強制性交犯行,則小芬於本案為
求自保,通常會馬上走避、閃躲王對她親抱之舉動,甚至撥打電話對外求援或離開現場。
況王男供稱,他與小芬發生性行為後,小芬在他家二樓洗澡,洗完澡後回到他家三樓房間
跟伊聊天。且小芬證稱,王對她性交行為結束後,她就跟他說她要去洗澡,她就拿著衣服
到2樓洗澡,洗完澡後、穿好衣服,她就到3 樓沙發去坐著,並跟他說「麻煩請你載我回
去醫院」,應允後,即開車載她到醫院後,他就離開了。
法官審酌,小芬如確有遭受王強制性交,事後身心必當受創甚深,猶是急欲逃離被告處所
,遑論與他直接交談,但小芬仍留在王住處清洗,甚且要求他搭載她離去,此等事後反應
相較一般遭強制性交被害人在受到如此對待而受驚嚇、驚恐情緒狀態下,亦有相悖之處。
合議庭認定小芬的指訴有瑕疵,檢察官的舉證未能讓法官產生有罪之確切心證,依「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應就此部分對王男為有利之認定,因此判他無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