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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7:55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王姓男子趁友人阿隆與女友小芬(化名)分手,去年7月初帶小芬至他家中,小芬提告遭
受性侵害,法官以小芬在去年6月下旬也控告王男性侵,王男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合議庭
認為小芬如確有遭性侵,身心必當受創嚴重,急欲逃離王的處所,而不是留在王的處所,
認定小芬指訴有瑕疵,判決王男無罪。可上訴二審。
檢方起訴指出,王男明知友人阿隆剛與女友小芬分手(之後又復合),小芬心情不佳,於
2018年7月1日下午,開車載小芬至他的住處,對小芬表示發生性行為。
小芬以6月24日曾與王男嘿咻後,下體發炎疼痛而拒絕,但王男為滿足性慾,竟無視小芬
身體不適,強行將小芬從沙發抱至床上,性侵害得逞,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王男。
法官審理時,王男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他和小芬是合意性交行為。小芬證稱她於2018
年7月1日到醫院探視朋友,因為她撞見當時已分手的男友阿隆,因此打電話請王男載她離
開醫院,王載她至他家性侵害。
合議庭查出,王男於本案案發前2018 年6月24日凌晨,另在汽車旅館內,對小芬為強制性
交犯行,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倘若王男於本案案發日前已曾違反小芬的意願,對她施以強制性交犯行,則小芬於本案為
求自保,通常會馬上走避、閃躲王對她親抱之舉動,甚至撥打電話對外求援或離開現場。
況王男供稱,他與小芬發生性行為後,小芬在他家二樓洗澡,洗完澡後回到他家三樓房間
跟伊聊天。且小芬證稱,王對她性交行為結束後,她就跟他說她要去洗澡,她就拿著衣服
到2樓洗澡,洗完澡後、穿好衣服,她就到3 樓沙發去坐著,並跟他說「麻煩請你載我回
去醫院」,應允後,即開車載她到醫院後,他就離開了。
法官審酌,小芬如確有遭受王強制性交,事後身心必當受創甚深,猶是急欲逃離被告處所
,遑論與他直接交談,但小芬仍留在王住處清洗,甚且要求他搭載她離去,此等事後反應
相較一般遭強制性交被害人在受到如此對待而受驚嚇、驚恐情緒狀態下,亦有相悖之處。
合議庭認定小芬的指訴有瑕疵,檢察官的舉證未能讓法官產生有罪之確切心證,依「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應就此部分對王男為有利之認定,因此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