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聲請撤銷猥褻犯緩刑 法官認「還有救」駁回
2020年4月11日23︰20
黃姓男子去年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緩刑2年,他在緩刑期間酒駕
,被判刑3月確定,檢察官認顯然緩刑對他難收矯治之效,聲請撤銷他的緩刑。台中地院
法官認再犯情節尚非重大,酒駕判刑3月已制裁這次犯行之惡性,認應給自新機會,裁定
駁回檢察官聲請撤銷黃的緩刑。可提出抗告。
檢察官以黃男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去年6月27日被判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惟黃男在緩刑期內即去年9月26日復犯公共危險案件,被判刑3月,並於今年2
月25日確定。
因此,檢察官以黃男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已合於刑法規定
,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法官審酌黃男再犯情節尚非重大,黃男於緩刑期間再犯後案之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
件,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足以制裁受刑人該次犯行之惡性,並對黃男產生一定之警惕
效果。
法官認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難認黃男已難收緩刑宣告所預期之效果,且苟僅得依該判決
書即可為推論受刑人原宣告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則刑法只要受刑人於緩刑前或緩刑內
更犯罪,一律得撤銷緩刑,則立法本旨將意義盡失,與緩刑之目的乃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
,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未盡相符,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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