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502977
2020-04-19 12:15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鄭姓男子遭控前年藉著帶好友夫妻的8歲女兒去游泳,涉強行用下體磨蹭女童的臀部
得逞,造成女童關在學校廁所內崩潰痛哭。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鄭5年徒刑,上訴後,女
童父母當庭遞上她手寫字條「希望怪伯伯關久一點」 ,不過考量鄭認罪、賠償90萬元達
成和解,減輕改判4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跟一對夫妻檔為20多年好友,連夫妻的女兒也會稱呼他「阿忠叔叔」
,不料2018年5月12日下午3點多,鄭利用帶女童去游泳的機會,先帶她回套房強行脫掉外
衣、泳衣,不顧她不斷躲到衣櫃及廁所,抱她坐在腹部,裸露下體磨蹭她臀部、徒手摸她
下體;游泳完後,鄭再度強拉女童進男性更衣間,強行撫胸、從後環抱用下體磨蹭臀部得
逞。
事隔兩天學校晨會時,女童突然躲進廁所大哭,被老師抱出來仍哭到發抖,詢問之下才吐
露遭「阿忠叔叔」性騷擾,校方趕緊列入輔導並通報。
鄭姓男子一審辯稱,在套房跟女童搔癢嬉鬧,她踢到他的褲子,導致「褲子左邊掉到大腿
下方,我沒有穿內褲露出下體」;在游泳池時,則是女童堅持要跟他在同間更衣室,他協
助洗頭時「管子碰到她的屁股」。
一審認為光共處一室,鄭姓男子行為就逾越正常分際,女童接受訊問或出庭時也將事發過
程描述得很具體,加上學校老師證稱她哭到歇斯底里、喘不過氣,還曾在學校照樣造句「
如果......就...」,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
;合議庭認為女童是親身經歷且身心受創,依2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各4年徒
刑,合併執行5年。
鄭姓男子上訴後改口承認犯行,表示願意接受司法制裁,還賠90萬元與女童父親達成和解
,不過女童父母開庭時說難感受到鄭誠摯的歉意,附上女童親寫「希望怪伯伯能被關久一
點」紙條,二審合議庭考量認罪、賠償的情節,將2次猥褻犯行各判3年半,合併判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