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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性侵女編劇、粉絲 高院裁定關6年
2020-05-13 20:41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藝人秦偉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等3人,一、二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
刑,應執行8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4月9日撤銷性侵女造型師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另性侵女編劇、女粉絲部分,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徒刑定讞。秦上月14日到南投地
檢署報到,接著被押送台中監獄。高等法院前天裁定性侵兩女部分應執行6年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秦偉遭8名女子指控性侵,包括2010年商請A女做造型,邀約A女至住處,
卻趁A女挑衣服時強暴她;2007年,秦偉藉口商請拍MV向17歲的B女搭訕,駕車載她到汽車
旅館性侵;同年七夕過後,秦偉再次在車內強迫B女發生關係。2010年,秦偉結識從事幕
後工作的C女,以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到住處強制性交得逞。
2011年,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E女晚餐,多次暗示要發生關係,並將她壓在床上,E
女稱逢生理期奪門而出。2002年聖誕節前後,秦偉約14歲的後援會成員F女錄廣播節目,
卻在廁所內強姦F女;隔年,秦偉錄節目又不顧F女反對,強行將她壓制在角落,所幸未得
逞。
2013年,秦偉得知J女從中南部北上,開車將她載到住處,自後方強行熊抱,欲褪去她的
衣物,因門鈴聲響而未得逞,秦隨後怒斥J女趕出門。2011年,秦偉邀N女「吃宵夜」,N
女想離開,秦不顧她的反對而性侵。2012年,秦偉再透過臉書結識R女,強制性交得逞。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秦偉對造型師、編劇和粉絲強制性交,各判刑4年徒刑,應執行8
年徒刑,其餘5名女子指控性侵部分判無罪;高院二審認為,一審量刑並沒有輕重失衡,
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原則,且秦偉3次犯行手段、動機類似,一審決定執行刑為8年
也沒有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秦偉遭控性侵女造型師部分,因只有被害人單方面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
據,仍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更審;另被控性侵其他5名女子部分,因一、二審均判無
罪,檢方上訴不合速審法規定,這部分無罪確定。
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認為基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仍受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限制,裁定應執行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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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秦偉性侵性侵女編劇、女粉絲,台灣高等法院11日裁定應執行6年徒刑。資料照片。
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