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15名大法官宣示「通姦罪違憲」 通姦除罪
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司法院15名大法官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自第791號解釋
,結果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以刑法限制、規範違憲。意即通姦罪應除罪。
全台一共19位法官、6位民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爭點則為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
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
原則」的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等於只罰小三。
林孟皇等法官主張,單獨懲罰小三或小王的刑事訴訟法有違憲疑慮,夫妻感情有第三者的
「家務事」,需要刑法禁止?且通姦罪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合憲性的檢視,其手段及目的性
也沒有關聯性。況且並無助於維繫婚姻與家庭制度,也不會比民事賠償、離婚等更有嚇阻
效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以民調數據顯示,有8成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即便要廢除通姦罪也
需由立法機關修法。且18年前,大法官便已做出通姦罪合憲的解釋,沒有必要另行變更或
補充。
司法院刑事廳則認為,自2000年至2019年,通姦罪、相姦罪於一審有罪的比例女多於男,
存在性別因素影響,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所生的不平等,源自於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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