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愛滋教師口交未射精沒風險?高院引權威報告改判無罪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09 12:06:43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23258
2020-06-09 11:54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一名前國小老師被控隱瞞得愛滋病,與人無套口交,檢方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起訴,台北地院認為他進行危險性行為,但未傳染人,情輕法重,減
刑判他1年5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危險性行為」,得反映現行愛滋病毒治療
相關知識的進展,不應受愛滋病毒汙名化及恐懼的影響,口交未射精沒有傳染風險,不適
用刑事犯罪,改判男子無罪。
這名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檢驗出是愛滋病確診,7月11日起接受相關治療。檢察
官指出,男子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與吳姓男子在住處數度口
交,還對吳肛交。吳得知後,前往高雄市的醫院篩檢,幸呈陰性反應,未感染愛滋,但仍
對這名老師提告。
北院認為,這名國小老師早知罹病,卻隱瞞事實性交,審酌他犯罪時未強迫對方,手段不
算太惡劣,且被害人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即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
益保障條例規定,致傳染於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未遂犯最多可減刑到2年6月,一審認
為仍過重,依法再輕判。
男子和檢方都不服一審判決,皆上訴。高院認為,肛交部分除了吳姓男子的證述外,沒有
其他證據可佐,無法因單一指證就認定男子對吳肛交。
高院認為本案審理的重點,應該是「口交」是否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
益保障條例第21條所指的「危險性行為」?
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在2013年5月間所出版的「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產
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及2018年7月25日在荷蘭舉行
世界愛滋大會的愛滋病毒學者所發表「專家共識聲明:刑法脈絡下的愛滋相關科學」,高
院認為都是目前國際愛滋病領域最具權威性和可信度的參考資料,可以作為「危險性行為
」的認定依據。
男子和吳相互口交,但都沒有射精,依照文獻報告,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風險為0,
也就是無射精口交依照目前醫學研究結果,無感染HIV的風險。
而高院所列舉的兩份文件肯認「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U=U,即 undetectable= un-
transmittable)的觀念,依據男子在台大醫院的門診紀錄、莊姓醫師證稱服用三恩美藥物
後兩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一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可認定男子和吳口交時的
病毒量有可能下降到測不到,如此一來,在醫學評估上,就不具有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感染的風險,不算危險性行為。
過去司法實務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是為阻斷感
染者與他人為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的接觸感染途徑,以要求「戴保險套從事性行為」達
到愛滋病防治與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影
響是否屬危險性行為範圍的認定,醫學上既無法完全排除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
觸者的感染可能性,因此在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的性行為即屬危險性行為。
但這樣的見解高院認為已和現行醫學研究結果不一樣,不能再採信。
高院認為一審判男子有罪不合理,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本案檢察官得上訴。
作者: sunnyhung (小黃)   2020-06-09 12:39:00
作者: jonathan8907 (Skrillaxs)   2020-06-09 13:08:00
...
作者: cachriziz (喔喔~~喔!!)   2020-06-09 13:47:00
惡意散布不治之症,本庭予以口頭訓誡!下次不要這樣了
作者: bosch (博世電動工具)   2020-06-09 15:54:00
法院認證口交不傳染HIV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   2020-06-09 16:18:00
HIV infection 有治療 口交風險的確近乎零喔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0-06-09 16:41:00
重點是“口交未射精並且有吃藥”,所以偷跑汁沒感染力
作者: kidd9876 (JamesDenHK)   2020-06-09 16:46:00
晚上可以放心申裝了
作者: tokeep (巴爾的摩根費里曼)   2020-06-09 16:55:00
這新聞未看先猜肯定沒有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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