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麻吉同宿睡同床 性交後演變性侵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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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20年6月12日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國內某所大專的同班男女同學一起租屋,男的自稱是同性戀,她
當他是女人,在宿舍住同房間還睡同張。結果,兩人裸體交合後,她告他性侵,一審判男4
年徒刑,他上訴二審,主張合意性交,逆轉獲判無罪。
這對同班同學衍生的性侵官司發生在105年間。陳姓男生與一位女生雖非班對情侶,但感情
很好,陳男自稱是同性戀,愛的是男人,於是女同學把他當姐妹看待,104年起兩人一起在
台東市校外學生宿舍租屋,還睡同張床,但終究發生性關係,並演變成性侵「羅生門」。
女方供述,105年3月12日凌晨3、4 點左右,跟其他3位同學在地下室喝紅酒,喝完後各自回
房間,因喝醉回房間一直哭,陳男先是安慰她,後來竟強將她的頭往他下體壓,要她幫他口
交,她說不要,但他強行掀起她的衣服親吻乳房,又脫內褲,直接把生殖器插入她的陰道,
後來他幫她把內外褲穿起來,她就睡著了。當下沒報警,是因為怕他說是她喝醉亂說話。
女方再述第2次性侵過程。5月29日早上6點,陳男喝醉回來,手摸她的胸部,當時兩人都側
躺,他用兩隻手抱她,她沒掙脫,後來他抓她的手隔著他的內褲摸生殖器,又想把生殖器放
入她嘴巴,她先推他、再咬他、打他,哀求他不要這樣,結果他先後以食指及生殖器插進她
的陰道,性侵得逞。案發後他仍不願搬離,所以自己搬到也在3樓的另一間房間。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傳訊了多位同班及同宿舍的同學作證,前年認定陳男犯2次強制性交
罪,2罪各判3年4月有期徒刑,合併4年。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最近判決出爐,2案都獲判無罪。
陳男坦承與女室友性交,但過程是女方主動親吻他的胸部後,他才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後
來的交合是女方在上面,沒有表達不要的意思。
他的律師則說,如果是強姦,女方當時大可向同層樓其他房間的同學呼救,她未向他人求救
,反而於清洗身體後仍返回與被告同住的房間內,不合常理。且案發後,女方仍與同學去KT
V歡唱、騎腳踏車遊玩,還另交男友,並無被性侵害後,生活、精神受有嚴重創傷之情緒反
應。
法官認為,案發後,女方仍跟男方睡同張床,女方也供述他們就像朋友一樣相處,這些後續
反應,實難認定曾遭被告強制性交。檢方所提的證據也無法確信真實程度,依「罪疑唯利於
被告」原則,撤銷原判決,並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