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教授帶學生上摩鐵泡澡、按摩 遭解聘提告敗訴
2020-06-14 19:48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 /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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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立大學吳姓助理教授,邀約男學生看表演,卻在開演前把人帶到摩鐵,自行脫衣要求
學生共同泡澡、幫忙按摩。校方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吳女性騷擾,教評會決議終止聘約並
停聘2年。吳經教育部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處分
無違法,吳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舞蹈系女助理教授在2017年8月1日起經校方約聘1年,校方在2同年12月接獲男
學生提出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調查後,認為吳女「帶學生到汽車旅
館共同泡澡」,造成學生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之負面影響,認定對學生性騷擾,並依規定
成立申請調查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案情非屬情節重大,建議停聘2年作為懲處,移送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教評會在2018年6月決議,吳女行為構成性騷擾,非屬情節重大,但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身
分之專業倫理,抵觸聘任辦法,考量學生在學,加上吳女過去無類似行為,事件發生過程
中未壓抑或無事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行為侵害法益、樣態未達嚴重,依聘任辦法終止原
聘約,且2年不得聘任為專任教師。同年月,校方做出行政處分,吳女不服,遞經教育部
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吳女主張,若性騷擾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就不適用聘任辦法懲處,且約學生到摩鐵共同泡
澡,過程中並無違反學生意願,教評會是用臆測之詞,認為學生受有負面影響,校方沒有
依據就認定是性騷擾。吳女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且與校方原聘約法律關係存在
。
校方主張,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吳女行為具有「性意味」,對學生形成不受歡迎感受、損
及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應符合「性騷擾」定義,教評會以性平會認定事實作為基礎,吳
女性騷擾行為,違反聘任辦法中教師義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義務,原處分符合比例原則
。
學生向校方指出,2017年12月7日,受吳女邀請看表演,吳女先帶他去吃飯,但在開演前
20分鐘說想按摩,就被帶往汽車旅館,當時只想著逃走,思緒一片混亂,老師突然問「不
跟我一起洗?」,原本打算矇混,但老師說,只有她脫很尷尬,才進入沖洗,老師又問「
不跟我一起泡澡?」,當時認為逃不過,才進入浴缸離她最遠處泡,過程中盡可能沒肢體
接觸,因老師說肩膀酸要求按摩,只好照做。
學生稱,當時2人距離越來越近,才急著說泡久不適、有排練急著離開,直到搭捷運時接
到老師來電,當時有對老師說「剛才發生的一切覺得很詭異、很不舒服」。
法院依照師生兩人訊息記錄認定,學生被帶到汽車旅館時,有傳訊息向學弟求救,「快崩
潰、快來救人、現在很焦慮、快氣瘋」,另,在捷運上通話結束後,老師回覆「聽你說詭
異,真的很讓我不好意思」。
法院認為,學生基於師生關係同意一起看表演,才單獨碰面,但吳女卻未照約定看表演,
在學生不知情下,把人帶到汽車旅館,進房後在學生面前自行脫衣泡澡,還主動要求學生
一起洗澡、泡澡,甚至以按摩方式,發生肢體碰觸,吳女言詞、行為具備性意味。
法院認為,性平會調查結果無誤,吳女行為確實是性騷擾,校評會可依照調查結果,做處
後續處置,性騷擾非屬重大情節,但有必要終止原聘約,且審酌案情2年內不得聘任,均
無違誤。校方判斷無違法或裁量逾越、濫用或恣意等情事,法院予以尊重,吳女主張均無
理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