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酌刪原文及部分推文》
※ 引述《ezJapan (Japan)》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一夜情啪啪啪錄音自保 挨告性侵「妳坐上面?」保他一命
: 時間: Sat Jul 25 23:43:4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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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夜情啪啪啪錄音自保 挨告性侵「妳坐上面?」保他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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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一名40多歲的已婚張姓男子,去年間在臉書上認識一名失婚女子,雙方相談甚歡約到女子家,隨即發生性關係,但張男直覺「怪怪的」以手機錄音自保,沒想到事後真的挨告性侵而派上用場,張男拿出啪啪啪,詢問「妳坐上面好不好?」、女子嬌喘還笑「兩個都是胖子…」的錄音檔當證據,檢方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張男,而女子不服聲請交付審判,也被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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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自然而然發生性關係,女子還自己脫掉衣服,但他覺得女子「怪怪的」,為了自保,所以就用手機錄音,想不到挨告而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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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勘驗張男提出的錄音內容,發現錄到10多分鐘女子的喘息、呻吟聲,還錄到張男詢問女子「會痛嗎?」、「需要戴套子嗎?」、「妳坐上面好不好?」雖然中間女子說了一句「不想做了」,但張男馬上驚呼:「什麼?我還要出來耶!」女子沒有繼續拒絕,甚至還對張男說:「兩個都是胖子,哈哈哈」,最後還談笑風生,甚至說:「第一次這樣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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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女子也指控張男的錄音涉犯妨害秘密罪,法官則認為竊錄他人談話或私密活動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張男是錄下自己和他人的對話,主觀上也是為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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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女生約跑還是要準備個密錄器自保
: 這沒錄音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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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iampig951753: 我記得鬼島未經同意的錄音沒證據力 就算事實擺在眼 07/27 15:32
→ iampig951753: 前法官應該也要裝死不認才對不是嗎 07/2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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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大提到了私人取證的問題
我想這也是眾多版友對於行房紀錄器的法律效力的疑問
那這篇就稍微做個法律普及
但我還是萬年國考生
如果見解錯誤的話還希望各位駐西斯版法官/律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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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行房紀錄器的證據應不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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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不法取得的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般人常常在課堂上聽到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
認為只要是不法取得的證據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院在審判時應該排除此類證據
這個理解沒有錯
但毒樹果實理論是英美法系的><
台灣是採權衡理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規定大概是說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例如證人未具結等),
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法院要審酌人權跟公益之權衡
但是!這一條規範的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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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你各位才會遇到的「私人違法取證」的證據的證據能力
學說上有認為那是不法取得所以排除
但是實務認為
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應該是用來抑制公權力機關的違法偵查
因為國家對人民有上對下的關係,會使得人民無法抗拒(武器不平等)
但私人間就沒有這種問題
所以除非說是私人故意使用暴力方式(違背被告任意性)取得證據
否則一般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是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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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實務亦認為私人取證還是要受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的(97台上734判決)
那本案男方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主要是構成要件不符(錄自己)
所以要是徵信社的看了這篇跑去偷拍被告的話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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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4這樣
如果排版有問題我等等改
如果要補西斯點請告知 我晚點補
謝謝大家看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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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推文更新
有關本案這種錄音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實務跟學說上向來有各種不同見解
像本案檢察官應該是認為構成要件不該當
(我猜的,沒看到不起訴書不知道)
但也有實務認為是阻卻違法性而不成立犯罪
此類實務就特別強調社會相當性跟法益衡量
所以大家還是不要亂來><
要是遇到這種見解的法官
又認為你偷拍/錄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樣會GG
那講到這邊到底要不要錄呢
還是錄一下好惹
以免被越想越不對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