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15 13:09:3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099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台中市已婚且育有子女的粗工阿強,去年5月與女友小芳在中市一座大橋下嘿咻時,因不
舉(俗稱六點半),改持米酒瓶性侵害,之後又因兩度毆打小芳,被小芳控告性侵害與傷
害罪,律師為他辯解說,是被小芳嘲弄而一時氣憤,才會做出上述行徑,聲明援用刑法「
犯罪情狀堪予憫恕」減刑,法官卻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小芳有嘲弄一事,且阿強上述行為
惡性非輕,強制性交部分判刑3年4月,應入獄執行,傷害罪部分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目前羈押的阿強(皆化名)已婚,國中畢業,從事粗工,去年5月2日,在台
中市一座大橋下,他與女友小芳(已分手)合意性行為時,因無法勃起而改持米酒瓶,小
芳拒絕,阿強仍壓制小芳強制性交得逞,導致小芳下體受傷,之後,當天與同月31日,又
兩度徒手毆打小芳成傷。
台中地院審理時,阿強坦承犯行,其辯護律師則說,阿強是因小芳譏笑嘲弄不舉,一時氣
憤而有性侵害的犯行,但此犯行的嚴重程度,比事前謀劃、高度使用強暴手段的窮兇惡極
之徒有別,且阿強犯後態度良好,聲明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的「犯罪情狀堪予憫恕」減刑。
法官卻認為,阿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持堅硬物品(米酒瓶)性侵害,惡性非輕,又無證
據證明阿強是被小芳嘲弄而犯罪,阿強犯行並無值得憫恕之處,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
,傷害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指小芳因此案而心理受創,須長期接受心理治療,且阿強一審時無
故不到庭,被通緝後才到庭受審,也沒有賠償小芳和解,一審量刑太輕,台中高分院卻認
為,阿強是社會底層的粗工,主要受酒精刺激而有上述犯行,法院審理時認罪,對自己錯
誤行為無任何爭辯,堪認具悔悟之意,不能以沒有和解而認定犯後態度不佳,維持強制性
交3年4月、傷害罪5月徒刑,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