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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高市阿全(化名)嫖妓後,涉嫌要脅殺害、姦淫替他性服務的小雪(化名)的一對子女,
小雪無奈3次到他租處遭性侵,當時她1歲大的幼兒還在旁玩耍,高雄高分院認為阿全惡性
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中旬,阿全到橋頭某美容館嫖妓,認識負責人小芬(化名)和小雪
(化名),小雪後因不堪他多次以電話、簡訊騷擾而離職後,阿全則以檢舉美容館經營色
情為由,要脅小芬或小雪到他雅房租屋處與其嘿咻。
小芬乃多次拜託小雪前往,阿全甚至多次傳簡訊給小雪,要脅將姦淫她的女兒、弄死其幼
子,小雪因害怕並擔心小芬生計,勉強答應後,於同年6月至8月間,曾3次攜帶1歲大兒子
前往,結果被阿全口交、性侵得逞。
小雪遭受凌辱後,身心受重創,不願再前往,小芬則憂心遭檢舉而無法繼續經營,乃在同
年9月4日下午前往,欲要求他不要檢舉,不料抵達後竟遭指姦。
由於小芬事先聯絡在外等候小雪,若她20分鐘未出來就報警,員警據報到場,阿全自租屋
處後門逃逸,並在路竹被捕。
阿全辯稱,他與小雪是性交易,每次都有付錢,簡訊內容不是恐嚇她。又說,小芬沒有到
他租屋處,也沒有發生性行為。
橋頭地院開庭後,小雪被性侵部分判無罪,阿全涉嫌性侵小芬,判處有期徒刑4年,檢方
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阿全簡訊內容有「女兒我一定要想辦法弄上床幹到」等語,甚至以
「病死狗」形容小雪體弱多病的幼子,恐嚇相當明顯。
又查,阿全坦承與小雪3次性交時,她均攜帶其幼子在場等情,但衡諸常情,小雪縱使以
賣淫為業,也不可能在其子面前與客人性交易,此乃人性及倫常必然之理,若其子竟均在
場見聞,如此悖乎天理之事,實難認定她出於自願,阿全所辯不足採,重判12年徒刑,比
原審多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