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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11:5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高雄市楊姓男子前年凌晨搭乘高雄往台北的客運,見鄰座女子酒醉昏睡,不顧女子男友就
在旁邊,色慾薰心摟住女子,再解開內衣撫摸胸部,被前座乘客察覺異狀,告知駕駛後報
警處理;最高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楊2018年12月31日凌晨從高雄搭乘北上的國光客運,坐最後一排靠窗座位,客
運抵達台中朝馬轉運站後,女子和男友上車坐在他隔壁座位,因情侶上車前有喝酒,隨即
不勝酒力陷入沉睡。
楊見女子酒醉不醒,認為有機可趁,將女子拉往自己身上靠,解開她背後內衣釦子,從後
方摟著女子腰部,再伸手撫摸胸部,直到前座乘客轉頭察看覺得楊行為有異,趕緊告知客
運駕駛,通報國道警察處理。
楊否認犯行,供稱客運座位不大,難免身體會碰觸,他不是故意撫摸女子胸部,而是女子
喝醉在車上腳一直亂踢,還把腳跨在前方椅背,身體晃來晃去撞到他,他沒有脫女子內衣
摸胸。
女子作證指出,她上車後睡著了,半夢半醒之間,「在半夢半醒之間,我覺得我的胸部乳
頭好像有被人觸摸很癢,我以為是作夢,但感覺就是有人在摸我」,她完全醒來後,發現
衣衫不整,外套大衣被左右拉開,毛衣也被往上拉開、短裙被掀開露出內褲,絲襪也往下
滑,她感覺背部很癢,才發現內衣也被解開,事後前方乘客跟她說有看到她被騷擾。
一審認為,根據前座乘客的說詞,認定楊為發洩情慾,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還開手機燈光
照女子下體,事後否認犯罪未見悔意,未試圖道歉尋求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依犯乘機猥
褻罪判8月徒刑。
二審指出,楊確實有伸手猥褻女子,但證人說法無法認定楊拿手機拍攝、開燈照女子裙底
,且楊的手機也沒有女子的照片或影像,再考量楊曾患有精神病,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擔
任臨時工收入不穩定,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楊不服上訴主張,女子和男友酒醉失控攻擊他,也波及前方乘客,且女子衣服沒有破損、
身體沒有受傷,不能因此認定他猥褻;最高法院認為,楊未具體指摘二審判決有何違法,
且仍爭論事實,不符上訴第三審要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