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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性騷慣犯 7旬翁遭求最重刑
04:10 2020/09/10 中國時報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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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站人潮擁擠,讓色狼有機可乘,圖為台北捷運站洶湧人潮,與本案無關。
(本報資料照片)
71歲簡姓老翁,是性騷慣犯,今年2月在捷運上以生殖器磨蹭女子左手臂,並在女子衣袖
上留下「嘉明」殘跡,案經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性騷擾罪起訴簡,檢察官痛批簡12年
來犯下11件性騷擾案,犯行造成社會危害甚深,具體求處性騷擾罪最高刑度2年徒刑。
性騷擾罪的法定刑度,最重就是2年有期徒刑,本案已創下北檢起訴性騷慣犯,首度具體
求處滿貫刑度的案例。
檢方調查,簡翁去年在捷運車廂以下體碰觸女性大腿、屁股等處,分由台北、士林地院依
性騷擾罪判刑3月、4月確定,去年3月才執行完畢。
但簡翁今年2月15日下午,從龍山寺站搭乘捷運往板橋站途中,站在1女子座位旁左側,以
生殖器碰觸女子左手臂,並在女子外套左手臂處留下精液殘跡,被害人聞到異味,報警處
理。
簡在檢方偵查時否認犯行,辯稱是「漏精」,檢方認手臂並非「身體隱私部位」,不構成
性騷擾,一度不起訴簡,但高檢署發回北檢重查後,北檢昨日起訴。
檢察官發現,簡自2008年第1次犯下性騷擾犯行迄今,12年來不斷對捷運女乘客性騷擾,
其中有罪判決4案、審理中因告訴人撤告而不受理判決3案、偵查中因調解撤告獲不起訴2
案、罪嫌不足不起訴2案,且簡否認犯行,態度惡劣,其行為造成社會大眾危害甚深,建
請法院判處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