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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國中小女友還在公廁內嘿咻 男子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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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何某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3次,各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資料照)
2020/10/06 16:38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市何姓男子2018年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國中少女,進而成
為男女朋友,2人曾在少女住家、何男住家及嘉義市二二八紀念公園的女廁性交,交往曝
光後,檢警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何某對未滿14歲女子
性交3次,各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何某2018年認識當時12歲的國中少女,後來成為男女朋友,曾在2019年3月某
日在少女房間內性交,4月在何某房間內性交,2020年2月27日深夜11點在嘉義市二二八紀
念公園女廁內性交,何某3次都未違反少女意願。
警訊時,何某坦承與少女性交,而何某與少女母親相識,與少女有感情基礎,並未刻意以
矇騙或利誘方式性交;少女當時12歲以上未滿14歲,也稱「被告把我照顧得很好,我不希
望被告因為這件事情受到處罰」,何男後來已與少女達成調解。
法官認為,何某犯刑法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分論併罰,而考量何某跟
少女培養感情成為男女朋友後,2人才有性交,應屬情不自禁,衝動行事的偶發行為,參
酌何某未掩飾犯行,相當悔過,正在念大學,且成績優異,堪信何某對未來人生方向有所
規劃掌握,無再犯之餘,少女與家屬均同意給何某緩刑機會,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2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