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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2:41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22歲林姓男子前年經網路通訊軟體認識15歲女國中中輟生後成了男女朋友,貸款買
屋同居,1年多兩人發生性關係達62次,後因少女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經院方通報,被
台南市婦幼隊查獲。據調查,林挑起少女及養父生計且為他求情,9月更登記結婚,台南
地院認林並非單純滿足性慾,情可憫恕,減輕其刑,應執行3月徒刑,仍得易服社會勞動
,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與現年16歲少女前年5月間經網路通訊軟體認識,同年6月9日成為男女朋友
後,貸款買屋同居,當天起至去年8月16日止,在其同居處所,經少女同意,發生性行為
,共計62次。後因少女身體不適到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而查獲。
然而,少女由養父母收養,但養母6年前病逝,養父則因意外摔落致脊椎受傷,領有重度
身心障礙手冊及低收入戶證明書,少女國中肄業即離家,養父靠區公所不定時提供物資及
親友協助,並不時申請慈善會急難救助過日子。
自從少女與林結識同住,雖然收入有限,不僅負起少女生活,更開始提供少女養父生活費
用,把對方當成自己父親。兩人今年9月登記結婚,因此,法官認林確與少女成家、廝守
終生的打算,與時下單純滿足性慾而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的犯罪型態有所差異。
台南地院認林犯罪行為時,年僅22歲,智識程度、社會經驗尚非全然成熟,縱使處以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仍有情輕法重情形,客觀上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所以酌減其刑
。法院認林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共62罪,各處2月徒刑,應執行3月徒刑,
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