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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20:13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葉姓男子去年7月間出獄後跟一群朋友慶祝,正好認出先前就認識的15歲高職一年級
少女,兩人後來進一步交往更有性行為,結果少女母親得知並提告。葉辯稱,不知少女不
到16歲,但高雄地院認為他既然知道少女念高一,應能推算出年紀,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
歲女子為性交罪判4月,須入獄,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姓男子(25歲)因酒駕、傷害等罪判刑入獄,去年7月出獄,去年8月起跟就
讀高職一年級的少女交往,同年10月初,兩人就在他住處房間內發生性關係。
葉姓男子審理時解釋,他跟少女2017年間就透過臉書認識了,只是當時沒交集,直到他出
獄後、去年7月13日朋友幫他慶祝,並帶少女一起來,認出雙方在網路上早已認識,之後
才聯繫並交往。
由於跟16歲以下少女性交觸法,少女案發時僅15歲3月,葉辯稱,當時僅知道少女念高職
一年級,雖有問過她的生日在7月,但沒問年次,並不清楚她根本沒滿16歲,且他認識16
歲的人大部分都念高一。
少女出庭證稱,在葉姓男子的房間發生性行為,但沒想要提告;少女母親稱,葉不是用暴
力逼女兒性交,也不想提告。
法官認為,葉姓男子是高職肄業,自己也有就學經驗,應知道依一般正常就學年齡,高一
學生是滿15歲、差幾個月才滿16歲,何況案發時是8月到10月,正值上學期,所以高一學
生更可能差好幾個月才滿16歲,且不乏有早讀而比同學小1歲的情況,葉姓男子用常理稍
微推算就可得知,主觀上能預見少女未滿16歲。
法官批評葉姓男子對少女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考量他承認客觀行為,及少
女不追究,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4月徒刑;因為此罪最重本刑7年以下,
不得易科罰金,即使葉僅判刑4月定讞,還是要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