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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13:41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黃姓男子去年11月間跟友人徹夜玩樂後,到1名女性友人租屋處休息,女生基於信賴
他同床共寢、更沒穿外褲,結果黃忍不住性慾,涉伸手撫摸她的胸部、下體,讓女生氣得
提告。高雄地院認為女生答應同床不等於發生性行為,考量黃有悔意,依強制猥褻罪,判
8月徒刑,須入獄,可上訴。
判決指出,從事運輸業的黃姓男子,去年11月9日跟被害女子及朋友深夜唱歌、吃喝後,
到女生的位於高雄苓雅區的租屋處休息,10日上午7點30分到10點之間,他趁跟她同床之
際,用手撫摸女生的胸部、下體猥褻得逞。
女子當下嚇到要求黃姓男子離去,事後願意和談及接受賠償,不料黃卻傳LINE嗆「不然妳
想怎樣,感覺仙人跳」、「妳同意我回去的也是妳自己不穿褲子引誘」、「覺得妳在恐嚇
取財」,她氣得報案提告。
黃姓男子應訊及審理時認罪,也當庭向道歉、表示有意願賠償,但被女子拒絕調解,導致
審理期間無法獲得原諒。
法官則認為,女子是基於朋友信賴而同意同床,但不等於同意發生性關係,黃一時衝動犯
案並不尊重他人,考量女子本身就有情緒障礙,因此案造成失眠、驚恐、哭泣等症狀就診
,黃則認罪有悔意,依強制猥褻罪,判他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