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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10:29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嘉義市即時報導
盧姓男子日前邀請女友到桃園用餐,女友帶17歲女兒小美(化名)同行,飲宴後3人入住
汽車旅館,盧男趁小美幫母親清洗衣物時,從後方強行撫摸小美胸部,以下體磨蹭小美屁
股,小美逃離旅館後回嘉義後報警。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法院對認為盧對未滿
18歲少女強制猥褻、加重其刑,本月12日判盧10月徒刑,可上訴。
68歲盧男否認犯行,其辯護人指小美說詞反覆,告知證人睡覺被摸,又說洗衣服被摸,也
說不清楚摸到什麼部位,認為是小美母女吵架,才遷怒誣告他,但法官不採信盧男說詞。
判決書指出,盧姓男子從事投資事業,日前到桃園洽公應酬,下午邀請女友一起用餐,女
友駕車帶女兒小美同行,當晚飲宴後盧男見女友酒醉、嘔吐,晚間11時許即帶母女同住入
住汽車旅館。
小美見母親酒醉,到浴室幫母親清洗衣物嘔吐物時,盧男忽然從後方強行伸入小美上衣中
,不顧小美手推拒絕、質問「你要幹嘛」,盧男先強行撫摸小美胸部,另一隻手解開其內
衣,再以雙手強行撫摸雙胸,過程並以下體磨蹭小美屁股,經小美將盧推開後逃離旅館,
並連絡友人哭訴。
小美回嘉義後將事發經過告訴阿嬤,阿嬤聯絡友人報警,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對認為盧身為小美母親男友,不知潔身自愛,謹守分際,無視小美正值人格發展重
要階段,為逞一己性慾對未滿18歲少女強制猥褻,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
其刑,判處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