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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18:58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李姓男子與女友交往多年,還覬覦女友妹妹美色,今年2月間以借用廁所為由,進
入其北區文賢路租屋處,進房後將女友妹妹撲倒在床,無視女方掙扎反抗,強行親吻,試
圖脫下其內衣褲不成,直接將手指探入內褲中強制性交得逞。李坦承一時衝動,與女方和
解,台南地院認他犯強制性交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檢警調查,李與女友交往多年,結識女友26歲的妹妹。李坦承在其租屋處一時色慾薰心觸
法。事後,他為此接受心理諮商,跪求女友諒解,並與女友妹妹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
取得諒解。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李沒有犯罪前科,因一時衝動未思慮周全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
已知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並道歉。被害人也到庭說已經原諒李,願意給
對方改過機會。
合議庭審酌,李強制性交手段、造成被害人創傷程度,及其智識程度,現有正當工作及家
庭經濟狀況,及已接受心理諮商等治療,量處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3年內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