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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猥褻女健身教練 科技男被判8月徒刑
2020-12-01 22:31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從事科技業的賴男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健身教練小蘋(化名),約她到文心森林公園
見面後,她坐上他的車,賴駕車時撫摸被害人臀、胸及下體,經被害人提起告訴,賴否認
摸她下體,法官不採信,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男與健身女教練小蘋,是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的網友,去年11月15日
晚間,他邀小蘋至中市南屯區文心森林公園附近見面,2人見面後,她坐上即坐上他所駕
駛自小客車之右前座。
賴男於小客車行進過程中,未經小蘋同意,即以手撫摸她屁股,經她以言語表示拒絕,賴
雖短暫停手,後又接續將手伸入她上衣領口內衣裡,撫摸胸部,及將手伸進她下體,隔著
內褲撫摸下體,她則夾緊雙腿、退縮至車內右側,並以手腳推阻表示拒絕。
經小蘋告以「我不想去了,不然你載我回去我的車子那邊」後,賴男方才停止動作並駕車
至她上車地點旁,被害人下車離去。經小蘋報警處理。
賴男坦承駕車載小蘋,並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有隔著裙子摸她的屁股,且有伸進外衣內,
隔著內衣摸小蘋胸部等情,但否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沒有將手伸進她下體隔著內褲
撫摸下體,我在撫摸她屁股及胸部時並沒有違反她的意願」。
辯護律師稱「小蘋如不願與賴為親密行為,依當時賴駕車搭載她繞行文心森林公園達27分
鐘情況,有很多紅綠燈可以停下,當有機會可以下車呼救;且小蘋為健身教練,當時如有
極力反抗,賴實不可能有對她為猥褻行為」。
合議庭認被害人因事出突然,或因心理受到極大驚嚇等原因,並未在賴開車行進時,冒著
跌落路旁甚至遭旁邊來車撞擊而受傷之風險貿然開啟車門,或冒著賴因遭其劇烈反抗而可
能駕車失控導致更嚴重交通事故風險強行反抗賴,自無違背常情,也與她是否擔任健身教
練乙事無關。被害人縱使未利用停等紅燈之時間開啟車門離去,難認有何與常情違背之處
。
法官審酌,賴男不顧小蘋拒絕,而在車內對她為撫摸胸部、屁股及下體,及賴迄今仍未賠
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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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健身教練小蘋,約她見面後,她坐上他的車,賴駕車時撫摸
被害人臀、胸及下體,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8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