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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16:23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徐姓男子被控於前年12月間,在台南市一家檳榔攤向女店員購買100元檳榔,放置1000元
在桌上,暗示她提供性服務遭拒後,徐腦羞成怒,涉嫌違反她意願,強行撫摸臀部及胸部
,事後女店員不堪受辱報警法辦起訴,台南地院依徐觸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6月,得
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說,徐姓男子於去年12月10日下午1點多,在台南市一家檳榔攤向女店員購買100元檳
榔,放置1000元在店內桌上,暗示要她提供性服務遭拒後,強行撫摸臀部,經對方徒手反
推表示反對之意後,徐撫摸她胸部,還動手朝她臉部揮打,並違反她的意願,強行撫摸臀
部及胸部,強制猥褻得逞,造成她受有顏面部擦挫傷、右手肘挫傷等傷害。
法官審酌,徐為滿足一時色慾,不知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恣意對女被害人猥褻行為,造
成她身心受創,惶恐不安,又考量徐犯後坦承犯行度,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量處其刑
。
法官認為,徐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女被害人所受傷勢,是徐實施強制行為伴隨
結果,應為強制猥褻罪吸收,不另論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