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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去年和太太去夜店玩樂,竟然用手機碰撞女公關的下體,經過安管
制止,他竟二度用手撩她的胯下部位,還笑咪咪看著她,女公關氣得提告性騷擾,並因難
以承受心理壓力,沒多久就離職。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台北地院判刑四月合理,維持原判。
明顯故意 被判刑4月
江男去年和太太去台北市一間夜店飲酒,與女公關擦身而過,左手拿著手機撞上她的下體
。女公關花容失色,當場拍掉江男手機,怒斥:「為什麼要碰我?」並呼叫安管過來處理。
江男彎腰撿拾手機,站立時手心突然向上,朝女公關的胯下私密處撩過去,女公關再度受
驚尖叫,堅持提告。
女公關指出,江男辯稱第一次是不小心,但第二次摸她時,她看到他的臉,露出醉醺醺、
笑瞇瞇且眼神是輕挑的神態,明顯是故意,造成她內心很大陰影。
女公關強調,隻身北上工作,礙於經濟壓力才至夜店上班,同事都知道她是店內上班時唯
一不會碰酒精的人,沒有必要隨便誣陷素昧平生的江男,且一個女孩子願意將丟臉的事公
諸於世,壓力很大,本案發生後的一星期,睡眠品質非常差,因此無法在夜店繼續上班而
離職。
高院發現,女公關到庭證述案發經過時,身心因受影響而當庭哭泣無法繼續陳述,須經休
庭平復情緒方能繼續陳述,可見她確實因遭遇性騷擾以致情緒低落而無法繼續上班,證詞
可信。
高院勘驗監視器,認為就算第一次是在夜店轉角無意間碰到,但經過女公關斥責,江男理
應更加謹慎,避免再與她發生碰觸。惟江男的左手於第二次碰觸女公關身體之前,確有刻
意改變手心姿勢,並非自然擺動而誤觸,足認有性騷擾犯意。
雖然江男無前科,素行良好,但高院審酌他犯後矢口否認、飾詞狡辯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迄今未與女公關達成和解及取得其諒解,未見悔意,評議後認定原審判刑4月合理,駁
回上訴。
附註:刑事案件編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 1658 號」(一審: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170 號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