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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新聞網/蘇育宣
一名嘉義的黃姓男子,2018年12月到嘉義縣一處卡拉OK店消費,遭店內女服務生指控,趁
她外出到附近公廁上廁所時,遭黃男尾隨進入廁所,先將她推去進廁所內後,壓在牆邊咬
乳頭後性侵,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女方回到包廂後還開心比YA手勢,甚至搭著黃男
肩膀唱歌聊天喝酒,加上身上及體內未驗出男性檢體,因此檢察官不予起訴,但女方聲請
再議,法官仍判決黃男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黃男在民國107年間,前往中埔鄉市場內某「歌友會」消費時,認識該
店工作之A女,未料女方控訴,黃男於107年12月16日17時40分許,在歌友會唱歌、喝酒時
,見到她走去市場內的公廁如廁,竟一路尾隨入公廁,趁她上完廁所甫打開廁所門欲走出
外面,竟強行將她推入該間廁所按壓在牆邊,喝令告訴人將衣服、褲子脫掉。之後被黃男
先用嘴咬告訴人之左邊乳頭,再連續指侵及性侵。
黃男辯稱,是因為女方以其胸部靠住他的頭部才親吻甲女,且是女方主動拉他的手去碰觸
其下體,1、2秒。法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A女步行返回包廂時,刻意放慢腳步
,並作出腳步微蹲、舉起雙手之動作,然後持續舉著雙手、面帶笑容、兩手搖晃比YA手勢
步入店內。
A女進入店內之後,直接走向黃男的那桌,左手搭黃男肩膀還頭靠頭,橫跨黃男前方去拿
取放在他前方桌上的酒杯時面帶笑容,隨後與其他男客有說有笑。
法官認為,A女行為與一般人遭他人違反意願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甚至是指控遭被告強力
掐住頸部或壓住肩膀、以相脅之手段進行猥褻或性交行為,且若黃男咬其左邊乳頭、又進
行性侵,通常均會亟欲尋求援護,或是因遭遇此等過程而慌張失措之情緒表現不同,且事
後並未驗出男方檢體,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但A女不服聲請再議,法官仍判決黃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