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98130
釋憲案提案法官:露鳥「關」4年 有必要嗎?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2/31/3398130_1_1.jpg
法官張淵森認為,強制治療的期限,要有輕重差別,例如大街露鳥俠,有必要「關」4年
嗎?(記者張瑞楨攝)
2020/12/31 20: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大法官會議針對性犯罪加害人,服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於
今天下午做出釋憲案,此釋憲案提案人之一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說,釋憲內容堪稱是「
維持現狀」,大部分與他的意見相同,對於加害人,在程序權益上更有保障,整體而言,
他肯定並大部分認同大法官的解釋,基於社會防衛,他不反對對高危險的性侵害人,例如
持刀強制性交殺人者,治療期間並無限制,但對於「輕罪」,例如裸露下體的「露鳥俠」
,要考慮治療有所期限,避免判刑僅7個月,治療卻長達4年的不合理現象。
張淵森肯定大法官的解釋
張淵森上述露鳥案例,是一位屢次觸犯妨害風化,在大街上露鳥嚇人的男子,他最後一次
露鳥判刑7月,服刑後卻強制治療達4年才獲釋,另有一起70多歲的性侵害犯,於服刑期滿
之後,於強制治療期間死亡,他強調,「有必要關(強制治療)露鳥俠4年嗎?會不會關
到死?」,這種輕重不分,對輕罪者無期限,只能於再犯率顯著降低的強制治療,應深思
是否有必要如此。
張淵森強調,或許民眾會誤認為,為了性犯罪加害人權益聲請釋憲,是主張把性侵害犯罪
者全都釋放,實際上聲請釋憲的兩位法官,從來沒有如此主張,而是強調性侵害加害人應
該治療,問題的重點是「程序權的保障」,檢察官聲請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如果加害
人沒有提異議抗告,法院就依檢方聲請裁定,大法官釋憲中,明指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
庭陳述,如此的解釋,是讓加害人更有保障。
他強調,犯罪不分型態,在程序權的保障上,應該一視同仁,不能因性侵犯很可惡,就剝
奪強制治療聲請時,親自或委任律師陳述的機會,大法官補強程序權的不足,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