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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07:00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經營傳播業的李姓經紀人,以旗下傳播妹小蘋向他借款欠2000元, 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她
積欠的借款,強行性侵得逞,經被害人告訴男友後報警處理,李否認犯行,辯稱他並未違
反小蘋的意願,她甚至有回親他,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8月,李不服上訴,二審
認上訴無理由,將全案駁回。可上訴三審。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以原審認李犯強制性交罪,事證明確,並審酌他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無
視被害人掙扎、抗拒,仍強制對她性侵害以洩性慾,造成她身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
恐懼與傷害,李否認犯行,難見悔意,惡性非輕,更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合議庭認一
審量刑3年8 月,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二審參酌李在性侵被害人後,未見悔意,復出言表示要對被害人提出誣告告訴,犯後態度
不佳,難認有予以減輕其刑理由,認李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李男透過微信群組經營傳播業,小蘋是他旗下傳播小姐,他明知小蘋的工作
內容僅是陪同客人飲酒、唱歌、玩遊戲等,並未包含從事性交、猥褻行為。
2019年3月24日上午,小蘋工作甫結束,酒後疲憊,李駕車載小蘋至她的友人住處管理室
取物,將車停在台中市區某巷口,待小蘋回到車上後,李表示要點檯以抵銷她積欠新台幣
2000元借款。
李未經小蘋同意,將上半身自駕駛座橫越至副駕駛座以壓制被害人,先行開始強吻她,再
出手撫摸胸部、大腿內側及下體,繼而指侵被害人得逞。期間被害人一直不願配合,且試
圖推開他,最後他脫下長褲及內褲並問「要不要做」時,被害人表示不要,李始停手並載
送她返回住處。
小蘋的男友見她返家後不斷哭泣,查覺有異詢問始末後,陪同小蘋報警處理。合議庭審酌
,李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無視她掙扎、抗拒,仍強制對她實施性侵害以洩性慾,造成她身
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犯後未賠償被害人損害,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