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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09:23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嘉義市即時報導
嘉縣山區高中畢業男子大雄(化名),與同村落1名未滿14歲少年熟識,前年2月起到去年
9月,3次對少年口交,經少年父親發現報警,檢察官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嘉義地
院認定他對於未滿14歲少年性交3次,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3年6個月,可上訴
。
嘉義縣成年男子大雄,2年前與同村落年僅11歲少年熟識,雙方互動密切,108年2月大雄
將少年帶回嘉義縣山區住處,經少年同意後做口交性交,之後同年7、8月間,及去年9月
,大雄再次對少年口交,最後1次被少年父親發現異狀,得知後帶少年報警。
判決書指出,大雄警詢、偵訊及法院審判均坦承犯行,內容與少年證述相符,認定大雄對
未滿14歲男子性交。
法官指出,被害少年案發時年僅11到13歲,思慮未成熟,欠缺性自主決定及判斷能力,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其犯行對少年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積極向被害人道歉尋求諒解,悔意不足,衡酌雙方關係尚屬密
切,少年家屬希望被告獲應有制裁,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考量3次犯行所反應人
格特質相仿,罪質相同,基於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