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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1 10:00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張姓男子與14歲少女在車內躲雨,趁坐後座的她往前傾為手機充電時,拍打她的臀
部並襲胸。少女挨到下車,見到友人情緒失控,並告張男性騷擾。基隆地院依性騷擾防治
法判張4月徒刑;張不服並上訴。少女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基隆地院審結,認定張的
行為侵犯、剝奪被害少女身體自主權,判賠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透過臉書認識被害少女,去年7月19日凌晨少女與朋友聚會結束,因不想
落單,聯絡張載她去晃晃,或到便利商店坐一下。張騎機車來載少女,後因下雨,載少女
到長庚附近停車場張的轎車内躲雨。
兩人同車時,張坐駕駛座,少女坐右後座。少女因為手機快沒電了,身體靠往駕駛座中間
要接線路充電時,張用手拍打少女臀部,並用手機查閱少女臉書,放大她的胸部。張試圖
將少女的臉靠向自己臉邊時,少女掙脫,張乘機撫摸少女胸部。
少女傳訊息告知賴姓友人被張性騷擾,並要求張載她到市中心一家超商與賴會合。少女下
車後因驚慌情緒失控,如精神異常般 又哭、又笑、又叫。友人打「119」求助,消防人員
通報員警到場處理。少女的父母接獲警方通知,得知女兒受辱提告。
張男辯稱,當晚是少女主動叫他去找她,兩人在車上時他玩手機遊戲,被害少女在後座滑
手機,兩人在車上沒有肢體接觸,否認性騷擾。
法官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內容,對照被害少女及證人證詞,認定張男乘被害少女不及
抗拒,觸摸她的臀部、胸部,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少女及家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少女被張侵害,對人格發展造成影響,承受莫大精
神痛苦,請求張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張男經法院合法通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也未提出書狀聲明及陳述。
法院審結,認定少女求償有據,審酌兩造學歷、財力及收入狀況,並考量少女遭逢侵權行
為,已如心智發展、人格養成負面印記,求償10萬元未逾合理限度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