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告網友性侵描述詳細 檢警查無實證不起訴
桃園市19歲蔣姓男子透過IG與妙齡女子互加好友,去年7月間2人約好見面,蔣男前往女子
的觀音區租處,見房門未鎖進入,不顧女子抗拒,隔衣摸胸、摸下體後,竟強脫女子衣褲
拍攝下體,恫嚇「不發生性行為就將照片傳出」,並不理會女子掙扎哭喊強制性交得逞,
她友人報警逮捕蔣男,蔣否認性侵、辯稱2人合意,桃園地檢署表示,無積極證據足認蔣
男犯行、罪嫌不足,偵結妨害性自主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
該女子指稱,蔣男與她利用IG互加好友,去年7月11日,蔣搭計程車到她的觀音租處,見
房門未鎖進入,不顧她拒絕強摸她胸部、下體,強脫衣褲拍攝下體,恫嚇她不性交京將照
片傳出,也不顧她掙扎、哭喊拒絕,對她強制性交得逞,逼她標註愛心貼圖,她事後在廁
所向林姓友人求救。
蔣男辯稱,是該女子說要與他在一起,在IG標註男女朋友,當天問他要不要去女子租處,
他才搭計程車去女子租處睡覺發生性行為,事後他還幫忙打掃房間,之後警察來了,查看
他手機也無女子私密照片,他否認性侵。
檢警調查,警方據報持檢方開立拘票前往逮捕蔣男,在房間未見掙扎打鬥痕跡,該女子神
情冷靜無異狀、房間亦未找到保險套,鄰居亦稱未聽見女子房間吵架、呼救聲音,不過醫
院驗傷該女子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疑似性侵驗傷診斷書。
桃檢表示,該女子若不願蔣男到租處,可鎖門拒絕與蔣男見面,女子租處旁均有住戶,女
子可在樓梯口、房門處呼喊求救,女子手機亦未被蔣強行拿走,與林姓友人傳訊還叫友人
不要報警,女子舉措有違常情,雙方是否合意性交各置一詞,無積極證據足認蔣男犯行,
認其罪嫌不足,偵結妨害性自主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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