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撞見男女學生吃禁果 2惡男偷拍性愛影片不停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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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男子用手機偷拍國中少男、少女在校園頂樓樓梯間的性愛影片,還找來陳姓男子一同恐嚇少男要錢,揚言不從就要散佈影片。示意圖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宜蘭蔡姓男子及陳姓男子,某日在宜蘭一處校園內閒逛,意外在一處頂樓發現,就讀國中的男學生小永(時年14歲)、女學生小玲(時年13歲),正在樓梯間親熱,蔡與陳竟以手機偷拍2人性交過程,事後以此多次恐嚇小永,多次索討共5500元,2人食髓知味,不斷向小永要錢,小永只好告知家人並報警逮人。法官審理後,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恐嚇取財罪,判處蔡男1年8個月徒刑,陳男也被判10個月徒刑。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9年4月6日上午8時許,當時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小永(14歲)與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小玲(13歲)兩人跑到一處國小校園內,躲在頂樓樓梯間親熱並發生性關係。
正值兩人打得火熱之際,曾有公共危險前科的蔡姓男子(28歲)與有侵佔、詐欺、竊盜等前科的陳姓男子(30歲)正好也要到頂樓去,意外撞見正在親熱的2人,蔡男便偷偷拿出iPhone手機,把兩人纏綿的火熱畫面錄下。
小永、小玲完事後走下樓,蔡、陳2人遂上前,在國小校園裡的中庭,把稍早偷拍的畫面,拿出來給小永看,還當場向小永恫嚇,「要繳電話費,急需要用錢」,一開口就是3000元,還揚言不從的話「要把拍到的性愛影片散佈出去」。
小永一聽慌了,當場答應,由蔡男騎著陳男的機車,載小永回家拿錢。途中經過一家檳榔攤,還停下車來,要小永幫忙買500元的檳榔,錢全由小永出。當天上午9時20分許,就在小永住處附近的路口,小永把3000元交給蔡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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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勒索。示意圖
小永原以為此事可告一段落,蔡、陳2人卻食髓知味,當天下午3時許,又打電話給小永,稱「早上沒有把影片刪除」,要小永「再交出2千元,不然就要把影片散佈出去」,小永深怕影片外流,當天下午4時又在同一地點,拿了2千元給蔡。
儘管小永接連給錢,但蔡、陳兩人並未放過他,拿錢後,繼續打電話給小永,此次則是說要向他再借3、4千元,並約在之前取款地點見面。
雙方見面後,小永說他拿不出錢,蔡、陳竟要他去找家人拿,小永回家後,只好把此事告知父親,小永父親一聽,二話不說立刻報警提告。警方找來蔡、陳兩人製作筆錄,並前往蔡男住處搜索,查扣偷拍的iPhone手機。
蔡男到案後,起初否認偷拍兩人性愛過程,開庭後才坦承用自己手機偷拍小永、小玲性愛過程,但表示不知2人是國中生,不過因案發當時小永、小玲僅14、13歲,長相、身形外觀與成年人相異,法官認為他的說法只是卸責。
另外,雖蔡男坦承恐嚇小永,要他接續交付3500、2000元,但陳男否認涉案,把責任全推給蔡男,辯稱全是蔡男去取款,他不知蔡拿影片去恐嚇小永;但蔡說整個過程陳都知情,當時拿影片給小永看時,陳男就站在旁邊,第2次取款前,兩人還一起在國小校園內飲酒,拿到的5500元是跟陳男一起花用等。
合議庭法官認為2人犯罪事實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蔡男與陳男犯持《刑法》316條第1項成年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兩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合議庭法官審酌,蔡男罔顧小永、小玲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偷拍2人性交影片,並與陳男共同以此要脅小永,使小永心生恐懼,危害其安全,所為極不可取,犯後未與小永達成和解取得原諒。
陳男曾有侵佔、詐欺、竊盜等前科,為累犯,多次入監服刑,但前罪之刑沒有成效,認為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另蔡男亦有公共危險前科。法官認為,蔡男偷拍少年性交行為罪部分,判1年4個月徒刑,扣案手機沒收,又共同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判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另陳男共同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累犯,判10個月徒刑。(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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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恐嚇取財罪,判處蔡男1年8個月徒刑,陳男也被判10個月徒刑。資料畫面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304/REJVESEX3ZGS3DYCHSFNCIAA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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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359
看到這新聞想說小男生會不會也被女方家長告
結果
兩小無猜條款真好用
想我國中只看泳裝寫真書就覺得很刺激了... 唉...
那個時候對啪啪根本沒有概念
現在的小孩真早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