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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22:35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即時報導
基隆市莊姓男子在公車站見智能障礙女子落單,以請吃東西為由帶她進賓館,誘騙她脫去
衣褲後性侵。莊說,過程中因女子喊很痛,並未將生殖器深入被害女子陰道。基隆地院審
理時,認定兩人性器接合即為性交,審酌莊有悔意並已賠償20萬元,判刑2年,緩刑3年。
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去年5月15日中午在基隆市仁二路公車循環站,見有中度自閉症、中度智
能障礙的被害女子,獨自行經該處,上前攀談後,以邀她去吃麵線羹、飲料跟冰淇淋為由
,帶她進賓館房間。
莊男與被害女子聊天過程中,看到她吃冰淇淋時,部分融化滴落地面、沾到身體,利用她
心智障礙,遇到突發狀況不知應變、抗拒,先以手撫摸被害女子胸部、腿部及私處,並親
吻她。
莊男接著要求被害女子自行脫掉衣褲,趁她赤裸時與她發生性行為。女子當晚回家後,告
訴父親和莊男間發生的事情。女子的父親知情後報案,警方循線莊男身分,偵詢後送辦,
檢察官偵結起訴。
法院審理時,莊男自白犯行,稱當天他的生殖器有接觸到被害女子的生殖器外圍,但因為
她說很痛就停止動作,沒有深入陰道。
法官指出, 刑法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行為,莊
男生殖器縱僅與被害女子的陰道接合,仍屬刑法性交行為。
刑法規定對於男女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與
其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定莊男犯行。審酌莊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當庭賠償20
萬元,堪認有悔意,被害女子父親也表示希望給他從輕量刑及緩刑之機會,若依乘機性交
罪最輕法定本刑判3年猶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判刑2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