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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06:56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民易姓男子2005年在某區鐵馬綠園道,射精在國一女生小蘋(化名)臉、手、頭髮
上後逃逸,至2017年吸毒經強制採樣,唾液檢體DNA與小蘋所採檢體符合,雖易男否認犯
行,而被害人也以時隔12年,不記得對方長相,無法指認,但DNA鐵證如山,台中高分院
更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將易男判刑3年6月,並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3
年。
判決書指出,易男於2005年7月28日下午,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某區鐵馬綠園道時,見小蘋
與同學在該處騎乘腳踏車,即上前攀談搭訕,並知悉小蘋就讀國一,於小蘋騎腳踏車離去
後,騎乘機車尾隨其後並徒手碰觸小蘋臀部,被害人自腳踏車跳下逃走。
易男恫稱「不要逼我發瘋、我要拿刀子出來」、「1 分鐘講完就放妳走」等,使小蘋不得
不配合步行至附近草叢內,易男隨即強行拉扯小蘋欲脫去她的長褲,並於遭被害人奮力抵
抗時,仍恫稱「信不信我在這裡就可以活活把妳打死」,而強行射精在小蘋的臉、手以及
頭髮上。經被害人報警處理。
被害人檢體於2006年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驗 DNA-STR型別,經鍵入該局去氧核醣核酸資料
庫比對未發現相符者,為利後續比對,乃將檢體資料輸入該局所建立之去氧核醣核酸資料
庫中。
2017年間,易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且符合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接受強
制採樣,同年5月24日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採集其唾液檢體建檔,入庫後與建檔
之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進行比對,始發現與12年前被害人所採檢體相符。
易男否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沒有做這件事,也不認識小蘋」。被害人小蘋證稱「我
已經不記得當時該名男子長相、穿著及對其說了什麼,只記得對方有射精在我頭髮上,及
與該男子素不相識」,而無法指認。
合議庭審酌,易男僅為逞一己私慾,即以強暴、脅迫方式剝奪他人的性自主權,所為顯嚴
重危害社會治安,並戕害被害人身心及人格健全,惡性令人髮指,且犯罪後否認犯行,未
曾反省己身過錯,也未曾試圖尋求被害人諒解,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