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控男網友摩鐵內性侵 四次有求救機會沒動作遭法官打臉

作者: B0858B   2021-03-12 21:51:16
女控男網友摩鐵內性侵 四次有求救機會沒動作遭法官打臉
一名家住台南的許姓男子,與住在北部的女子A女在網路認識一年多後,2人約在台南見面
,當晚女方要求男方載她去找旅館投宿,但兩人進入旅館後便發生關係,A女事後前往警
局報案遭到許男性侵及財物遭竊,經台南高分院法官則調查,女方至少有四次機會可求救
卻沒反應,而且第一時間報案事沒說明遭性侵,僅表示錢被偷走,種種跡象只能證明兩人
有發生性關係,因此判許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許姓男子與A女前透過臉書互相認識,雙方相約於108年3月4日在臺南見
面,A女因翌日另有事情要處理,就由許男載她前往宿旅館,但許男卻藉口要聊天而拒不
離去,事後雙方發生關係,但許男卻遭到女方提告。
根據法院調查,許男坦承與女方有發生關係,但雙方是你情我願,辯稱:當天房間是離櫃
臺最近的房間,如果性侵,A女何以不向櫃臺求救?A女說能以line與友人聯絡,何以不直
接報警?他們兩人不諳A片頻道操作,2次打電話通知服務人員進入房間幫忙調整接收頻道
,為何服務人員2次進房,女方都未求救?
法院也查出,而且他與A女發生性行為後自己單獨去洗澡,A女何以不趁機求救或逃離?而
A女在他離去時,第一時間係向櫃臺反應遭竊,何以完全未提到性侵?在她報警之後也未
在第一時間向警察陳述遭到強暴,只說錢被偷,完全不合常情。
法官審理後認為,A女指證遭到性侵,有諸多不合理之瑕疵,且又無其他證據可佐證,難
認定與事實相符。至於A女提出與友人之對話都是A女的留言,另診斷證明書也表示下體為
陳舊性裂傷,僅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其餘之旅客付款明細單、現場照片及汽車旅館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等證據,也只能證明被告於案發時,曾駕車投宿該旅館,均無法證明
許男有施加不法手段或違反意願,因此判決無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12001352-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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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叫 四次有求救機會 這作文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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