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337703
2021-03-23 14:30 聯合報 / 記者張議晨 / 高雄即時報導
林姓男子與同公司女友小華(化名)一起幫公司辦活動,後來小華找來兩名閨蜜小珍、小
甜(化名)協助,4人一起入住屏東某間民宿,未料深夜林男不顧女友在旁,先後指姦小
珍並涉嫌性侵小甜,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時,法官強調性行為絕對是「No means No」,
沉默不代表同意,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6月和6年,合併執行刑8年。
判決指出,2018年12月22日林男與女友、小珍、小甜一起為公司協辦活動,當天晚上入住
屏東縣某間民宿,4人同住一間房,林男與女友睡同床,小珍、小甜則合睡一張床。
當天深夜0時許,林男見小珍、小甜喝完酒先後上床睡覺後,先到小珍床邊,親吻小珍頭
部、臉部,見小珍沒反應,再將手指伸入小珍內褲,以指姦方式性侵得逞。
林得逞後,再轉向與小珍同床的小甜,小甜因害怕裝作沒有反應,林男再轉頭染指小珍,
林男逞慾過程,被同房的女友小華目擊,一度大動作拍打床舖想要制止,還用棉被蓋住頭
氣得衝出房間外,沒想到林男與小華重回房間後,林竟鎖上房門,見小甜沒反抗,竟強行
親吻小甜臉部、胸部,最後甚至脫掉小甜短褲性侵,直到射精在小甜腹部為止。
但林在偵查時否認霸王硬上弓,強調他與兩人之前就有互相「餵食」的親密舉動,都是出
於自願發生性行為;但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認為小珍、小甜案發前不認識被告,兩人還
是學生,生活單純,只是這次受閨蜜邀請打工,不可能當晚和林男喝酒後,就同意發生性
行為。
合議庭法官認為,「性自主決定權」是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互相尊重、彼此同意基礎
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性主動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是在
完全清醒狀態下「同意」,沉默不代表同意,不確定、猶豫也不是同意,即使同意擁抱、
接吻,也不代表想性交。
林男一審分別被判3年6月和6年,合併執行刑8年,上訴高院後合議庭法官認為量刑及定其
應執行刑適當,駁回林男上訴,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