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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15:15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許姓男子以金錢、食物或購買物品,利誘2名女童與他發生性關係,從2017年9月至2018年
6月,帶女童小春(化名)、小秋(化名)至彰化縣和雲林縣的墳墓旁、高架橋下、養鴨
場,由2童為他打手槍、口交,共犯6罪,二審審理時,許與2童的家人達成和解,已賠償
小春的家人20萬元,但要賠小秋的家人30萬,借不到錢,尚未給付。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
制性交等罪將許男判刑6年。可上訴。
許男從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先後犯下6罪,第一次帶2名女童至私人墳墓旁,由小春為
他打手槍,再由小秋為他口交,事後給小春新台幣100元、給小秋200元。第二次帶2童至
鬼屋附近的高架橋下,由小春為他打手槍、小秋為他口交,事後他去便利商店購買貼紙簿
、貼紙、奇趣蛋、牛奶及麵包等給2童。
其餘4次發生在防空洞、養鴨場、高架橋下,許男要求2童為他打手槍或口交,事後他帶2
童去麥當勞吃兒童餐,或許男給付2童200元至500元不等。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許男與2童的家人達成和解,與被害人小春的法定代理人和解部分,
已依和解書的約定全數支付新台幣20萬元而為賠償;至於許男須調解筆錄支付予小秋的家
人30萬元部分,許男因原預定借款者未能出借款項,而未為履行。
合議庭審酌,許男明知被害人均為年幼兒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對於性知識及自主能力
均未臻成熟,竟引誘2童為有對價性交、猥褻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予以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