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664683
2021-08-10 20:26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彰化縣陳姓村長受彰化地檢署委託執行緩刑義務勞務,2年前小蘋(化名)因犯案獲判緩
刑,被罰80小時義務勞務,陳村長利用職務,騎機車載她到鐵皮工寮性侵害得逞,還在簽
到表偽簽小蘋義務勞務,台中高分院依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偽造文書等罪將他判刑
4年。可上訴三審。
陳姓村長辯稱,「2019年10月17日當天我只有對小蘋猥褻行為,沒有性交行為,我只有摸
她的胸部及下體,沒有性侵,且當天我們是合意猥褻行為」,二審不採信,予以判刑。
合議庭審酌,陳姓村長擔任公職,受彰化地檢署委託執行緩刑義務勞務相關事務,為司法
實務的一環,卻不思克盡己職,反而利用執行公務機會而犯罪,而偽簽沒有實際執行義務
勞務的小蘋署名而偽造文書,及對於受他指揮監督的被害人強制性交犯行,對司法威信影
響甚鉅,予以判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自2010年起擔任彰化縣某鄉村長,擔任村長期間經彰化地檢署依「檢察
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機關作業規定」,遴選為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與緩
刑義務勞務執行機構,陳男代表村辦公室而督導、執行彰化地檢署所委託執行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被害人小蘋於201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刑,並諭知緩刑5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及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經彰化地檢署辦理執行。
陳姓村長竟於督導彰化地檢署委託執行小蘋義務勞務案件時,利用職務上機會,於2019年
10月17日上午,趁小蘋修剪樹木履行義務勞務之際,藉故騎機車載她鐵皮工寮性侵害得逞
。同月20日,陳再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又載她至鐵皮工寮內,經被害人大力反抗,性侵
始未得逞。
陳姓村長於同年10月17日下午,明知小蘋並未實施義務勞務,竟利用職務上機會,未經她
同意,在簽到表「執行義務勞務簽退(簽名)欄位」,偽簽小蘋的署名,足以生損害於小
蘋及彰化地檢署管理義務勞務執行狀況的正確性。